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杭政函〔2013〕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2〕71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统计调查工作水平,促进统计调查事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统计调查工作在“打造东方品质之城,建设幸福和谐杭州”和“三城三区”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我市实际,现就贯彻落实浙政发〔2012〕71号文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发挥统计调查职能作用
统计调查工作是实行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的重要基础,是指导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制定政策、规划的重要依据,是宏观调控和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部门要保证统计调查机构、统计调查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能。各级统计调查部门要认真分析经济社会运行态势,及时反映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党委、政府各项决策提供预警服务;强化民生统计调查,积极开展民情民意调查,及时反映公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认真做好城乡住户一体化调查和农村低收入户调查工作,为党委、政府决策民生工作提供依据;及时跟踪监测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发展方式转变、“三城三区”建设、城乡统筹发展、产业集聚区、科技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相关评价工作。
二、进一步建立和健全统计调查组织机构
(一)加强县级统计调查机构建设。严格执行《统计法》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规定,确保区、县(市)政府统计机构在规定的机构限额内设置。各区、县(市)要按照《关于区、县(市)社会经济调查机构设置的批复》(杭编〔2010〕105号)要求,进一步整合和加强县级地方调查队建设。省级以上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要健全统计机构,加强统计人员力量,进一步落实统计工作责任。
(二)加强乡镇(街道)统计调查机构建设。各乡镇(街道)应建立健全统计工作机构,明确统计工作负责人,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统计工作人员,健全统计工作网络,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统计人员实行集中办公。省级小城市培育试点镇可由各地根据工作需要研究设立统计机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全市统计调查工作先进乡镇(街道)创建机制,各地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全市统计调查工作先进乡镇(街道)创建工作的组织与指导。
(三)加强行政村(社区)统计调查网络建设。切实加强行政村统计调查工作,认真开展村级统计调查规范化建设,配备专兼职的统计调查人员承担村级统计调查工作,落实和解决村级统计调查工作经费,有条件的区、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提高工作经费补助标准。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区统计调查工作,完善政府购买社区统计调查服务机制,加强对社区统计调查经费、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可探索建立专职社区统计调查人员工资待遇正常增长机制。
三、进一步加强统计设计管理工作
(一)改进和完善统计调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统计标准、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规范统计数据采集、审核、汇总、上报等业务流程,完善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体系,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提高统计调查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加强对新兴行业和新兴业态的研究,完善十大产业、电子商务消费、专业市场、产业集聚区等统计调查制度,努力做到统计调查制度全覆盖。按照“打造东方品质之城,建设幸福和谐杭州”和建设“三城三区”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三城三区”评价指标体系。
(二)建立地区生产总值核算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国家统计制度规定,坚持和完善GDP核算及主要数据下管一级制度。建立地区生产总值核算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市统计局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杭州调查队、市财政(地税)局、市金融办、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电信公司、杭州移动公司、杭州联通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定期研究解决地区生产总值核算中的重大问题。
(三)创新限下单位统计调查方式。各级政府要统筹协调工商、国土资源、税务、房产管理、统计等部门,探索将规模较大的个体户转为企业、将无照个体户转为有照个体户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能存在的统计数据瞒报漏报问题,进一步推进民营经济和个体户转型升级,真实反映经济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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