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验收阶段(2013年1月6日-1月10日)。
专项治理活动结束后,各地市场整治工作机构要于2013年1月1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将组织人员对市场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重点督导,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措施;对措施不力、作风拖沓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领导的法律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重视市场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治理工作,并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靠前指挥,确保专项整治任务圆满完成。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成立以公安、贸易、消防、规划、工商、国土资源、安全监管、城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机构,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明确具体的分管领导、职能处室和工作责任人。
(二)落实责任。各地要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共同抓好市场消防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对存在大量火灾隐患的专业市场要落实重点整治,集中开展会诊、专家评审和挂牌督办,消除火灾隐患,拆除违章搭建。要加大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对上级部门督查发现未按要求开展整治、工作不到位、措施未落实等问题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专项整治任务的,对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实行停职检查;对因工作失职导致发生市场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要严格实行问责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从严整治。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坚决依法整治,绝不手软。各地要在前几年市场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协调力度,整合各职能部门力量,形成工作合力,以较为强硬的态势全力推进隐患治理工作。同时,要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要求开展执法,增强服务意识,积极为存在问题的业主、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经济合理的整改方案,最大程度地实现监督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加强信息反馈。专项治理期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落实信息联络员,每月底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情况和典型执法案例。公安消防部门要牵头建立部门定期信息沟通机制,及时通报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