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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责分工
(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市场的消防安全,明确市场主办方的全面责任(法人是第一责任人)、属地政府的综合管理责任、行政执法单位的监督管理责任和相关部门的管理服务责任。及时制定整治方案,全面负责、牵头组织辖区内市场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治工作。牵头协调拆除辖区内市场违章搭建物并组织实施强拆,对市场或商户无证经营等非法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各类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打击,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消防宣传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二)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存在火灾隐患又拒不整改,或在市场内违章使用明火作业的相关责任人员;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需停业的,报告同级政府,配合城管部门做好执法保障工作。
(三)工商部门:负责规范各类市场名称登记,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在接到相关部门的信息通报后,对不具备营业条件的市场依法不予办理市场名称登记证延期手续,停办场内经营户一切证照。对市场举办者未经市场名称核准登记从事市场招商、市场广告宣传以及市场内无证经营行为等非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贸易部门:参与制定市场消防安全治理方案;配合工商部门规范市场经营管理,做好行业主管单位的协调、牵头和指导工作。
(五)消防部门: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依法对市场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市场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并责令其整改,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市场报经政府批准后,依法实施停业处罚;负责研究市场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负责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等消防设施的推广和相关政策的制定实施工作。
(六)城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市场进行巡查,对国有土地上及撤村建居区域内存在违法建筑、违章搭建行为的市场依法予以立案、查处,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意见》(杭政函〔2005〕176号)规定的强制拆违程序,移交各区拆违办实施强制拆除,并将材料抄送工商、消防等相关部门,并做好强拆的配合工作。
(七)规划部门:负责核对专项治理涉及的相关市场建筑物的规划审批情况;配合做好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
(八)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核对专项治理涉及的相关市场用地情况;做好集体土地范围内违法建筑的认定和移交,配合做好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
(九)安全监管部门:配合做好市场消防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对市场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等行为实施打击。
(十)电力部门:负责对市场的电器线路安装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电气线路整改,消除电气火灾隐患;协助开展联合执法。
五、工作步骤和措施
(一)全面部署阶段(2012年11月5日前)。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立即行动,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迅速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并于11月5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集中排查阶段(2012年11月6日-11月25日)。
由政府(管委会)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根据实施方案对每家市场的重点内容逐项进行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存档备查。
(三)集中会诊阶段(2012年11月26日-12月20日)。
各地要汇总排查情况,组织专家组对前期排查出存在较为严重火灾隐患的市场逐一进行会诊和现场检查,明确整改方案。对确实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市场,各地政府要坚决挂牌督办,并将挂牌名单集中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公安消防局)备案。
(四)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12月21日-2013年1月5日)。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市场签定整改责任书,落实整改责任;各部门要对照各自职责,依法督促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市场进行整改。各地政府对各类拒不整改的违法违章市场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自行拆除的违章建筑,由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牵头,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配合依法拆除;对到期仍不能完成整改任务的市场,各地要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公安消防局),列入市政府挂牌整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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