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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签发人。上行文需标注签发人,由“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组成,居右空一字,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签发人”三字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
如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照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签发人”三个字与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
7.版头中的分隔线。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分隔线。
(二)主体。
主体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附注、附件等。
1.标题。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在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
转发或印发文件时,被转发或印发的文件标题用2号书宋体字顶行居中排布。其中,被转发的文件在标题下一行、用3号楷体字、加括号标注拟制机关名称和成文日期,居中排布。
2.主送机关。标题下空一行位置编排,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应当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主送机关不在首页出现的,编排在版记中抄送机关之上。
市政府普发文件,其主送机关一律为“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发至部分单位的文件,其主送机关一律为“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但应附列具体分发名单;发至个别单位的,其主送机关应为具体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3.正文。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一般编排在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用“一”、 “(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4.附件说明。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标注“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序数应对齐;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与上一个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5.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
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标注,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1)加盖印章的公文。
单一机关行文时,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联合行文时,一般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照发文机关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并将印章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印章用红色,不得出现空白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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