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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向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派驻综合监督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2-09-13 09:13:45 杭州网

    (二)组织纪律。

    1.综合监督组成员必须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有关纪律规定。不得接受项目建设单位或与项目有关的单位及人员的宴请、馈赠;不得以工作为名向项目建设单位或与项目有关的单位及人员提出额外要求;不得插手和干预被派驻项目建设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

    2.综合监督组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在监察、发改、财政、审计、建设等部门的指导下切实加强监督工作,带头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及时发现违反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及时报告违反廉政和效能建设规定的行为,根据派出机关的意见做好调查处理和督促整改工作;要认真记录工作日志,经组长审核后按月上报市监察局。

    3.综合监督组成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和回避原则,不得泄露涉及项目建设的相关秘密;对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应主动申请回避。

    4.综合监督组成员应主动接受被派驻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的监督,定期向派出机关述职述廉。对违反相关纪律的,由派出机关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三)组织保障。

    1.业务保障。综合监督组成员在派驻前,由监察、发改、财政、审计、建设等部门组织上岗培训,明确监督的重点、方法、要求等内容。派驻期间,由监察、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提供业务指导。

    2.办公保障。综合监督组在现场办公场所挂牌,公开职责权限、纪律要求、联系方式等,接受社会监督。综合监督组必要的现场办公条件,由被派驻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涉及多个项目的,由组长从工作便利角度出发确定现场办公地点。现场办公硬件配备标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市监察局会同市财政局统一制定。

    3.制度保障。综合监督组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台账、综合分析、情况报告等制度。项目各单项工程竣工时,综合监督组要及时报告有关情况;项目决算审计后,综合监督组要会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总结完善项目廉洁、效能监察工作;派驻工作结束时,综合监督组要及时形成工作总结,连同工作台账报派出机关备案。具体监督检查工作台账规范,由市监察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制定。

    4.协同保障。对已实施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管理的建设单位的重点建设项目,综合监督组要将项目跟踪督查的具体情况,及时通报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建立双向互通工作机制,共同推进项目建设的廉洁、优质、高效、安全。

    5.经费保障。派驻期间,综合监督组成员的职级、待遇、工资和人事等关系不变,由原所在单位负责保障。综合监督组的工作经费和人员津补贴,由市财政局单独纳入预算,具体列支渠道和标准由市监察局商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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