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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2012-07-25 14:35:32 杭州网

    对登记失业后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在营业证照有效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对用人单位招用登记失业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认真开展对特殊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和援助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民政等部门和共青团组织、用人单位要相互配合,积极推进千名“宏志学子”就业帮扶工程,对我市生源的贫困大学生给予全程就业指导和系统帮扶。鼓励其积极参加各种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继续发放毕业生就业“一卡通”。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就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对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和残疾的高校毕业生,经本人申请,由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援助证》)。持有效期内《援助证》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与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同等的就业再就业政策;按规定申报灵活就业并以个体劳动者的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困难家庭人员每人每月4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在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补贴;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并可按照《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创业人员房租补贴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11〕40号)规定给予创业房租补贴;被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招用并办理就业登记(公益性岗位除外),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按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六、加强领导,落实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的高度,扎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加强领导,分解任务,统筹协调,落实责任,明确人员。同时,各级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高校毕业生接收、落户、人事代理、帮扶措施落实等情况开展检查,努力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依法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和职业中介机构行为,严厉打击虚假招聘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聘会的规范管理和安保工作,落实预案措施。加大督查力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监督用人单位落实用工和劳动保障制度,对企业与高校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重点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力度,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依法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要认真落实就业体检中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规定,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利。

    (三)落实资金保障。

    按照《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的充分就业城市的若干意见》(市委〔2010〕12号)规定,杭州户籍和杭州生源的高校毕业生5年内各项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费用,以及在杭普通高校应届全日制大学本专科(含高职)毕业生各项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费用,可优先从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在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他各项资金按原渠道落实。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的上述经费由区、县(市)政府承担。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19日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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