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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认真落实税收等其他扶持优惠政策。
继续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按规定在工商注册、创业资助、税费优惠和创业服务等方面给予扶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自然年度内(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我市当年度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禁止、限制类发展项目除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最高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创业项目资助政策。对大学生创业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办好中国杭州大学生创业大赛,促进参赛项目落地转化和配套政策落实。
(六)完善大学生创业园运行机制。
研究制定大学生创业园考核办法,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区(县、市)、高校和孵化企业创办大学生创业园,加大对高校孵化器的扶持力度,2012年争取新建大学生创业园1-2家。探索大学生创业园“一园多点”等多种布局形式,完善“一站式”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其孵化器和加速器的作用。各创业园要加强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入园、孵化、成长、出园的良性运行机制。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部队建功立业
(一)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渠道。
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到实体经济企业就业,进一步加大文化创意、电子商务、数字技术等领域的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的力度,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按上年度签约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同比增加的绝对值与百分比确定),财政优先安排中小企业发展扶持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积极拓展服务外包领域,进一步扩大服务外包企业吸纳毕业生的规模。
(二)继续实施农村和社区招聘高校毕业生计划。
结合我市城乡区域统筹发展的工作要求,继续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社区工作,拓宽农科专业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的渠道,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区域统筹发展。鼓励大学生“村官”立足农村创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村官”创业实施工商注册优惠、税收减免、资金扶持和奖励等政策。积极开发养老服务等领域的社区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医学类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充实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队伍。鼓励和支持大学生从事现代农业,根据《关于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省级财政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社〔2011〕63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大学毕业生提供财政补助等优惠政策。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岗位就业。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为到农村就业的大学生提供人事档案保管、集体户口办理和党团关系挂靠等服务。
(三)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就业和参军入伍。
杭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就业的,根据本人意愿,其户口可留在原籍或迁往就业地。户口留在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其人事档案可由户口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代管。应征入伍以及到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就业满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可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军人抚恤优待的实施意见》(杭政〔2008〕10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高学历青年参军入伍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96号)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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