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2〕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2011〕10号)精神,设立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市工商局)。市工商局是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市贸易局承担的指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责。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不再直接举办与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评比达标活动和承担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
(四)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强化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承担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
(二)依法负责各类企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三)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等行为。
(四)依法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做好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依法开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消费类格式合同条款备案,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依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组织实施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认定市著名商标,推荐省著名商标。依法保护特殊标志、官方标志。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指导与工商行政管理业务有关的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四)根据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联系、协调城区政府和相关部门,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发展。
(十五)承办上级部门、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工商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协调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承办机关文电、重要会务、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提案议案、宣传、安全保卫、行政后勤等日常工作;指导工商学会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推进本系统基层基础建设和文明规范化建设工作;组织实施系统内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本系统评比表彰及优抚工作;承担局机关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系统内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指导推进依法行政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听证等工作;承担本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管理本系统公职律师。
(四)计划财务处。
组织全系统贯彻落实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管理全系统收费项目,承担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承担本系统的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内部审计、财会人员业务培训、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五)经济检查处。
依法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违法直销和传销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承担协调相关方面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工作;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指导、协调本系统查处市场交易中的经济违法案件;会同有关处室做好办案经费、罚没物资和办案装备的管理工作。
(六)市场监督管理处。
拟订规范市场秩序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规范各类市场网络经营行为;监督管理和培育发展经纪人;组织实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场专项治理工作;开展对各类交易市场的登记及统计、分析工作;指导市场协会、经纪人协会工作。
(七)企业注册处(挂外资企业注册处牌子)。
依法承担公司及分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及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和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工作;承担使用“浙江”字样企业名称、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审核上报工作;承担省知名商号的审核上报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企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工作和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工作;承担本系统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统计工作,协助做好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
(八)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处(挂企业监管处牌子)。
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与管理情况,研究制定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协调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中的问题;承担本系统注册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事项的监管工作;承担指导基层工商监管业务的综合、规范等工作;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协调、推进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
(九)经济合同处。
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消费类格式条款合同备案管理;开展经济合同行政指导、调解、信用评价服务;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十)商标广告监管处。
承担注册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查处商标侵权和商标使用中的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商标纠纷;承担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推进商标战略,承担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省著名商标审核推荐工作;拟订全市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承担广告经营审批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商标协会和广告协会工作。
(十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
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专项整治、质量监测等工作;组织开展食品流通许可及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承担协调相关方面开展食品安全联合行动工作。
(十二)中介服务业促进处。
根据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中介服务业发展计划;对重点行业发展开展调查研究,跟踪扶持有关中介服务业重点发展项目;组织开展中介服务机构评先评优、创牌工作;联系、协调城区政府和相关部门,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发展;承担市发展中介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工商局行政编制50名,其中:正局级领导职数1名,副局级领导职数4名;处级领导职数2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8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所属派出机构和直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前发《关于印发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28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