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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又闪离, 财产怎么分?
2020-05-25 07:52:45 杭州网

日语里有个词叫“成田分手”,它描述了一种现象,讲的是,本来如胶似漆的恋人谈婚论嫁,相约蜜月旅行,结果却吵得不可开交,一回国到东京成田机场下了飞机就分手或者办离婚手续了。本案例中的小张(男)和小李(女)便是如此。

案情回顾

2019年5月20日,小张和小李甜甜蜜蜜地登记结了婚,那时他们宣誓对彼此的爱一生一世,然而许下的誓言犹在耳畔,一次蜜月旅行却让两人感情破裂。感情已然无法再续,但经济账却不得不算。亲戚朋友婚礼时送的礼金、双方父母所购买的家具家电、一方送给另一方的珠宝首饰等,这些财务是必须划分清楚的。虽然从本质上来看,“闪离”与一般离婚案件并无多大差别,但是“闪离”人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对一些财产的属性很难进行界定,实践中各地法院审理思路并不统一。有鉴于此,律师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并结合实际经验谈谈对此的看法。

律师解析

第一,关于亲戚朋友婚礼时送的礼金。首先,亲戚朋友婚礼时送的礼金不同于彩礼,在此不作赘述。其次,对于离婚时礼金的分配,有的认为礼金是亲友对双方的赠与,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有的认为礼金有礼尚往来的特殊性,并考虑其作为一种预期的债务因素,故应进行倾斜性分割。律师认为礼金是根据风俗习惯而形成的非常典型的赠与行为,只要赠与人未明确表示赠与给任何一方的,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礼金的数额应以分割时现存为限。

第二,关于双方父母所购买的家具家电。在家电分配问题上,父母赠与家电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的,应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为其个人财产;发生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后且未明确具体赠与对象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而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第三,关于一方送给另一方的珠宝首饰。一般认为,珠宝首饰作为彩礼,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彩礼返还的情形的应当予以返还;但也有认为,赠与珠宝首饰系基于婚姻关系缔结延续为前提,在存续期间很短的情况下,应按照公平原则进行返还。律师认为,赠与珠宝首饰应区别对待,在恋爱期间赠与的珠宝首饰应以其价值、恋爱环境等因素来判断是否应当予以返还,若赠与珠宝首饰发生于婚礼仪式等特定场合,应视为双方承诺长期共同生活的一种信物的交换,故应当予以返还。

律师提醒

钱钟书在《围城》里写过这么一段话:“结婚以后再去蜜月旅行是次序颠倒的,应该先共同旅行一个月,一个月的舟车仆仆以后,双方还没有彼此看破,彼此厌恶,还没有吵嘴翻脸,还要维持原来的婚约,这种夫妇保证不会离婚。”话虽不能绝对,结婚需要感情基础,婚姻需要共同经营,切莫随意处置。希望有情人终成眷属,相守到白头。

来源:萧山日报    作者: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周炜枫 沈丽萍     编辑:王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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