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晨报讯 近日,余杭区人民法院首次适用独任制,开庭审理了一起普通程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3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应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正式启动为期2年的试点工作。 区法院常务副院长孔政表示,“作为试点法院,区法院高度重视案件繁简分流改革,根据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坚持‘简化程序、不减损权利’,充分释放审判效能,真正实现繁简分流、快慢分道。”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主要包括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规则、扩大独任制适用、健全电子诉讼规则等五方面内容,旨在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诉讼权益,有效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解纷需求,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审判工作质效和公信力。 近日,区法院借助在线诉调平台,就中策公司与彭某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进行线上调解并作出民事裁定书。该案于2019年12月31日经特邀调解组织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向区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扩大了司法确认的范围,对于组织调解的主体不再局限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增加了对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的调解结果的司法确认,极大地方便了案件双方当事人。 下一步,区法院将严格依法、稳步有序推进试点工作,突出重点,注重总结,努力以试点促示范,切实将繁简分流改革贯穿到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各项工作中,确保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阅读延伸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明确了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试点主要内容、试点范围和期限、方案实施和组织保障等内容,《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共30条,对试点方案作了进一步细化,是开展试点工作的具体依据。两个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优化司法确认程序文件规定,除人民调解委员会外,将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纳入司法确认范围,明确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允许中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受理符合级别管辖及专门管辖标准的司法确认案件,进一步规范和促进非诉调解工作,提升纠纷化解效率,增强调解公信力。 完善小额诉讼程序文件规定,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标的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案件,对于标的额在人民币5万至10万元的案件,允许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基础上,进一步简化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方式和裁判文书,合理确定小额诉讼案件审限。规范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转换适用机制。 完善简易程序规则文件规定,合理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将需要公告送达的简单民事案件纳入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简易程序庭审和文书简化规则,优化庭审程序和审理方式,推行要素式裁判文书,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适当简化说理。 扩大独任制适用文件规定,在一审程序中,基层法院可以采取独任制审理部分民事案件。在二审程序中,中级法院及专门法院可采取独任制审理一审以简易程序审结的上诉案件以及民事裁定上诉案件,实现二审程序繁简分流。同时,建立完善独任制与合议制转换适用机制,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案件审判质量。 健全电子诉讼规则文件着力明确相关电子诉讼规则,进一步拓展在线诉讼探索空间,为在线诉讼活动提供法律依据,包括:明确电子化材料提交效力,当事人以电子化方式提交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的,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不再提交纸质原件;确立完善在线庭审规则,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纳入在线庭审范围;完善电子送达机制,明确电子送达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和生效标准,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电子方式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