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自201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来,通过深化规划管控,优化建设用地管理,创新统筹建设模式,启动权属管理登记等,在提升地下空间开发的系统性和综合性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通过《管理办法》的后评估发现,部分条款缺乏更精细的操作性,主要存在用地取得和实施层面的操作性不够完善、地下连通通道开发利用的鼓励政策不够明确、重点开发建设区域统筹不足等问题,对规模化、系统化、综合性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形成了一定制约。因此,市建委牵头制定《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实施办法》是非常有必要的,是对《管理办法》的重要补充,也是对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顶层设计的进一步完善。 二、制定政策的主要依据 1.《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99号); 2.《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1〕189号); 3.《杭州市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市委办发〔2009〕86号); 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近期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杭政函〔2016〕115号)。 三、主要内容 《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实施办法》分地下连通通道(空间)建设、重点区域统筹建设、建后使用管理三方面内容。 (一)地下连通通道(空间)建设 《管理办法》对规划明确建设的地下连通通道的用地、建设等方面提出原则性指导意见,但考虑到现实中申请建设的连通通道(空间),规划均未明确,且实际建设中仍有一些连通通道是根据地块开发的需要以及兼顾公共通道进行建设的,未在地块项目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这些连通通道(空间)往往超出地块红线,比如地铁站点与周边地块需要穿越绿化带等进行连接。因此,为了鼓励地下空间互连互通,鼓励建设单位提供地下公共空间及出入口,《实施办法》对规划条件未明确建设地下连通通道要求的内容进行明确。 1、对规划未明确地下连通通道(空间)建设要求的,建设单位拟申请建设地下连通通道(空间),由市、区地下空间综合协调机构对连通通道(空间)建设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明确地下连通通道(空间)是否具有公共属性、商业配建和使用管理要求,形成会议纪要予以明确。论证同意的,由建设单位按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办理选址意见书等手续。 2、地下连通通道(空间)建设用地可采用划拨供地方法取得用地使用权,由建设单位按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在向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包含连通通道(空间)建设内容的选址意见书,并依法办法立项、规划许可、划拨用地等手续。 3、连通通道(空间)内允许设置不超过通道(空间)总建筑面积30%的经营性功能。 (二)鼓励开发自有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地下空间 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开发其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下空间的,除依法可以划拨方式供地的以外,可以通过协议出让的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若地上建设用地存在多个使用权人的,需由占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同意后方可办理。 (三)重点区域统筹建设 为了能够更好的落实《管理办法》中重点区域统筹建设的要求,高质量推动地下空间区域成片统筹开发建设,我们借鉴上海、深圳等地的先进经验, 制定了一些措施,主要从重点区域土地出让方式、开发建设方案论证和建设模式等方面进行统筹。 1、由所在地属地政府、管委会或者其指定的机构负责土地整理。 2、鼓励重点区域相邻地块地下空间统筹整体连片开发。可以采取两种开发模式,一是由一个主体对地下空间先行整体开发建设,然后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分宗“带地下工程”方式供应;二是区域先实行分宗出让,地下空间委托一个主体统一建设,但土地出让条件中要明确统一建设要求。 3、地下空间重点区域(项目)开发建设时,各做地主体应在土地出让(取得划拨用地)之前组织编制建设项目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方案,报市地下空间管理综合协调机构组织联席方案论证,明确地下空间在用途、规模、分层、公共空间及互连互通、出入口安排、人民防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建等方面的建设要求。做地主体根据建设方案论证联席会议精神,完善建设方案后,将包含地下空间相关建设要求的选址论证报告报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 (四)建后使用管理 由于地下连通通道(空间)的情况复杂,有些是公共空间、有些是接入地块的、有些连接地铁的,管理要求和责任主体不同,地下空间的管理界线也没有明确的划分标准,制约了地下空间后续的移交管理。因此,《实施办法》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对地下空间的使用管理进行了补充完善。 1、地下公共连通空间,以地表出入口红线或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公共河道红线为界(取大值),将地下公共连通通道(空间)中满足独立使用功能并具备24小时向公众开放的公共部分移交至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部门管理负责维护管理;其他部分由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委托的实际使用人负责维护管理。 2、连通通道(空间)设置其他功能(含经营性建筑)设施的,由由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委托的实际使用人负责维护管理,并接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征收并给予补偿。 3、对相关规划、设计文件中未明确地下空间功能用途的区域拟变更为经营性用途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方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方案专题研究后予以明确。 4、鼓励地下空间产权确权,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出让金手续。 四、本《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可参照实施。 五、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联系电话:87020085 87028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