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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再造工作新政解答
2013-12-10 08:08:47 杭州网

问题二十、按照新流程,竣工验收办证阶段审批由谁牵头?哪些部门参与?

解答:市建委负责牵头协调推进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验收办证(房屋建筑工程)阶段审批。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消防局、市环保局、市住保房管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人防办、市城管委、市园文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等为参审单位。

问题二十一、按照新流程,竣工验收办证阶段需要走怎样的审批流程?各环节需要多长时间?

解答:按项目投资类型施工许可阶段分以下两种流程,详解如下(含各环节时限规定)。

(一)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建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验收事项的申请材料报送市建委。市建委在1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资料分发验收阶段涉及的各参审单位,并同步开展属自身验收职责的资料审核与协调工作。

(二)自联合验收阶段申请资料收讫之日起,各参审单位按以下要求落实相关服务和审查(审批)事项:

1.市公安消防局开展消防竣工验收技术服务并指导《消防竣工验收技术服务意见》落实,协调推进《消防供水管网能力测试报告》、《室内装饰材料见证取样检验报告》相关工作,于22个工作日内出具《消防竣工验收技术服务意见》;于出具《消防竣工验收技术服务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并将相关证明文件送市建委。

2.市环保局协调推进《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检查意见书》相关工作,于37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通过验收的证明文件,并将相关证明文件送市建委。

3.市气象局协调推进《防雷装置专业检测报告》相关工作,于37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通过验收的证明文件,并将相关证明文件送市建委。

4.市建委(城建档案馆)协调推进《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认可》相关工作,于37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认可》;于收到市公安消防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等各参审单位的同意验收证明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于收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城管委完成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并出具证明文件。

5.市公安局交警局开展公共或专用停车场(库)竣工验收的现场检查、指导协调、督促整改相关工作,于37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通过验收的证明文件并送市建委。

6.市园文局协调推进《测绘配套绿地实测图》、《绿地面积测绘成果表》和《测绘电子文档》相关工作,开展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核查的现场检查、指导协调、督促整改相关工作,于37个工作日内协调完成《测绘配套绿地实测图》、《绿地面积测绘成果表》和《测绘电子文档》并出具同意通过验收的证明文件并送市建委;于30个工作日内出具《绿地验收意见》(仅限于工业用地)。

7.市卫生局开展卫生竣工验收的现场检查、指导协调、督促整改相关工作,于37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通过验收的证明文件并送市建委。

8.市城管委开展《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及垃圾房、公厕(仅限有公厕配建任务的项目)、节水设施(仅限有水设施配建任务的项目)验收前的现场检查、指导协调、督促整改相关工作,于37个工作日内出具《排水许可证》和同意公厕、节水设施通过验收的证明文件并送市建委。

9.市规划局开展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现场检查、指导协调、督促整改相关工作,于30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并送市建委。

10.市国土资源局协调推进《土地测绘报告》相关工作,于30个工作日内协调完成《土地测绘报告》;于收到项目《房产测绘竣工报告》、《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复印件后18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并将相应证明文件送市建委。

11.市住保房管局协调推进《房产测绘竣工报告》相关工作,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房产测绘竣工报告》后,督促建设单位将其一式两份、分袋分装报送市建委,同步依据《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书》开展协议履行情况现场核查工作(仅限配建保障性住房项目);于收到项目《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复印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物业保修金缴交确认和《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书》履行确认(仅限配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并将同意通过验收的证明文件送市建委;于受理建设单位的项目产权初始登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初始登记并向建设单位发放产权证。

12.市人防办开展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现场检查、指导协调、督促整改相关工作;于收到《房产测绘竣工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城市地下空间(人防区域)确认单》;于收到项目《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复印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并将同意通过验收的证明文件送市建委。

(三)市建委于收到《房产测绘竣工报告》、《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1个工作日内将其分发市人防办、市国土资源局;于收到绿化管理部门的《绿地验收意见》(仅限工业用地)1个工作日内将其复印件分发市国土资源局;于项目取得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的证明文件后1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联合竣工验收意见书》,并将各参审单位出具的同意验收所有证明文件统一移交项目建设单位。《联合竣工验收意见书》同时抄送各参审单位。

(四)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市建委出具的《联合竣工验收意见书》和移交的本阶段所有验收、备案文件,向市住保房管局申请办理项目初始登记。

(五)验收过程中,须作退件处理的特殊项目,由各参审单位结合自身职责和审核要求提出划分的具体标准,提前以《办事指南》等方式告知项目建设单位。须作退件处理的项目,相关参审单位应于资料收讫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和退件原因书面送市建委;市建委应于收到相关参审单位书面反馈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退件,或作暂保处理。

(六)各参审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前述条款中要求出具的意见的,由市建委向市审管办提出,经市审管办确认,视作同意竣工验收或办证,责任由未在规定时限出具竣工验收意见的参审单位承担。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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