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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2010-04-11 06:48:54 杭州网

解读条例的三个关键词

关键词·场所

十类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场所;托儿所、幼儿园;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学生宿舍及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活动区域;影剧院、音乐厅、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院)、美术馆、陈列馆、展览馆、科技馆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体育场馆及非经营性运动健身场所的观众区、比赛区或运动区;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会议室;公共汽(电)车、出租车、轨道交通、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公共电梯内部和地下人行通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注:公园、广场举行集会等重大活动时禁止吸烟

九类控制吸烟的公共场所:经营性洗浴中心(含浴室)、足浴、按摩保健、美容美发场所的服务区域;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的服务区域;商店(场)、超市、商品交易市场的营业区域;录像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区域;体育场馆及非经营性运动健身场所除观众区、比赛区或运动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公共汽(电)车、出租车、轨道交通、船舶、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区域或售票区域;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室;单位的办事大厅、营业厅、礼堂、食堂等场所,但第五条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除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控制吸烟场所。

注:经营性住宿场所应当设置无烟楼层或者是无烟客房。拥有五十个以上餐位的经营性餐饮场所和对社会开放的棋牌房应当设置无烟包厢。

关键词·处罚

违反《条例》的个人

违反《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规定的个人 ,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未成年人,由其所在的学校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向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通报,予以教育。

违反《条例》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

违反《条例》第七条(具备独立的通向户外的通风设施;与非吸烟区、非吸烟室有效隔离;远离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违反《条例》第九条(不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设置吸烟器具;不在本单位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七条(设置明显的标识;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设置统一的控制吸烟宣传标识);违反第九条(建立禁止吸烟或者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在配音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的罚款。

违反第九条(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区域,对不听劝阻者,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处以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十六条(每年5月31日的“世界无烟日”,烟草制品经营者停止销售卷烟、雪茄烟和烟丝一天);违反第十七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雪茄烟和烟丝;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经营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雪茄烟和烟丝的标志),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关键词·委托执法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卫生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开展控烟监督工作,并实施行政处罚。

接受委托的单位,要按照委托职权,依据《条例》规定,开展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邹韧    编辑:罗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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