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
支持教师积极管教
教师群体权益也是近年来被热议的话题,近日,教师教育惩戒权有新政策。
8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其中提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
《意见》还提出,学校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教师履行教育职责。依法惩处对教师的侮辱、诽谤、恶意炒作等言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校和教育部门要支持教师维护合法权益。大力减轻教师负担,统筹规范社会事务进校园,精简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为中小学、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减负松绑,充分保证教师从事主责主业。
早在2021年3月施行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就对教育惩戒权作出规定。《规则》提出,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规则》强调,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规则》明确了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手段,包括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等。同时,也明确了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做出的8类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