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业前就上了“必吃榜”? 杭州上城一早餐店因标签虚假宣传被处罚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6-05-14 08:05   

商报讯 外出吃饭时,先打开网络平台搜索“必吃榜”“网红店”,不少人会下意识认准这类标签。但有部分商家借着这些名头吸引顾客,这背后可能藏着“猫腻”。最近,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查处了一家早餐店,该店擅自使用同品牌其他门店“必吃榜”标签,混淆门店信息以此吸引顾客,最终被依法处罚。

蹭同品牌分店“必吃榜”标签

一早餐店被处罚

事情要从2026年3月的一起群众举报说起,有市民反映,上城区某早餐店门口的广告牌涉嫌虚假宣传。接到举报后,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核实。经现场检查发现,该早餐店门口张贴有两块广告牌,宣传内容明确标注“大众点评必吃榜2022杭州上榜餐厅”“大众点评必吃榜2024杭州上榜餐厅”。但商家对广告内容无法提供相关依据,现场商家立即撤去了两块广告牌。经查,该早餐店于2025年11月6日正式开业,为吸引消费者,当事人于2025年11月底在门店外墙设置两块户外广告牌。2022年、2024年其并未开业,广告宣传内容归属该品牌其他门店,与该店自身经营情况不符。当事人擅自借用其他门店的“大众点评必吃榜”制作广告牌,未明确区分门店差异。

对此,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表示,很多经营者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借用同品牌其他门店荣誉宣传无关紧要”,但实际上,这种行为已涉嫌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明确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其中,服务的曾获荣誉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同品牌不同店

也需独立区分

本案中,该早餐店擅自借用其他门店的“必吃榜”荣誉,宣传内容与自身实际情况不符,且“必吃榜”标签会直接影响消费者的消费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法定罚款幅度为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因该早餐店的虚假宣传行为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且经营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撤去涉案广告牌,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其从轻处罚,处以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

执法人员提醒,这起案件对餐饮经营者敲响了警钟,经营者需明确区分门店信息,不得擅自借用他人荣誉。不同门店属于独立经营主体,即便经营品类相同,也不得随意借用其他门店的荣誉进行自身宣传,避免误导消费者。同时,要严格核查宣传内容,确保真实合法。在发布任何宣传内容前,需仔细核查内容的真实性,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做到宣传有依据,坚决杜绝虚假宣传行为。此外,不要抱有“小宣传无大碍”的想法,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监管,对各类虚假宣传行为依法查处。同时执法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外出就餐时,若发现商家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共同维护规范的消费环境。

(原标题:开业前就上了“必吃榜”? 杭州上城一早餐店因标签虚假宣传被处罚)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通讯员 周怡婷 记者 毛雨希 制图 裘昀  编辑:高婷婷
返回
杭州网·杭州新闻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