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市监局回应:
将敦促涉事企业尽快查实自燃原因
昨天,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联系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方表示,需联系购入该充电宝属地市监局调查处理,事故原因是否与天气或产品本身有关,还需要进一步鉴定调查。随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回应称,已关注此事,将敦促涉事企业尽快查实自燃原因,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
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的李定胜律师认为:如果证实充电宝自燃导致消费者受伤,这是产品质量不过关,所引发的产品责任问题。对于产品质量缺陷产生的损害赔偿,我国有明确的责任承担规定和消费者维权路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消费者正当使用充电宝的考量下,造成本次事故损害的充电宝存在产品缺陷的极大可能,消费者可锁定产品缺陷、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证据,积极维权。如果生产者或销售者明知缺陷仍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消费者还可主张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