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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在杭州市绕城公路合围道路范围内机动车不得鸣喇叭。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禁鸣区域内违法鸣喇叭,且车辆行经路线上设置了“禁止鸣喇叭”标志的,定性为“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依法处100元罚款,记3分。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禁鸣区域内违法鸣喇叭,车辆行经路线上未设置“禁止鸣喇叭”标志的,定性为“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依法处5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