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人生可能比较坎坷。”宝妈陈女士说,自己在预付式消费的陷阱里多次沉浮,遭遇非常之坎坷。
“2014年理发预付充值5000元,2015年健身卡预付充值2800元,2016年一家袪痘店预付充值7000多元,2021年一家早教中心预付充值24000元,今年杭州鲸宝亲子游泳中心预付充值7900元,这些年预付充值门店,一个个都经历了关门、闭店或是跑路。”
以前陈女士的心态是关了就关了,自认倒霉,直到今年鲸宝亲子游泳中心关门,她忍无可忍,决定通过各种渠道投诉维权甚至起诉。
充值第四天,店就关门了
宝妈走上了漫漫维权路
陈女士说,2024年5月10日,她在鲸宝亲子游泳中心预付充值7900元,5月13日鲸宝被商场管理方张贴“强制清退告知书”,5月14日闭店不营业,5月15日上午9点45分,她接到鲸宝私发给她的告家长书。
“明知要关门仍然诱导消费者大额预付充值,预付充值到店铺关门只用了四天,一节课都没上。”陈女士决定,这次不能轻易算了,也要为孩子做个榜样,“不能给孩子一个‘妈妈又被骗了,自己又没地方上课了’的印象。”
维权第一步
报警
5月15日上午收到鲸宝的告家长书,陈女士下午就去了属地派出所,收到的答复是这个不归公安管,属于经济纠纷,派出所可以提供一些法律方面的咨询和帮助,现场有工作人员告诉她可以起诉,并告知了起诉的流程。
维权第二步
去市场监管局
5月15日下午2点多,陈女士又去了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局工作人员告诉她,因为纠纷导致了关门,属于经营不善,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的管辖范围,退费要走司法途径。
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让陈女士进行了信息登记,并告诉她,他们会联络经营者,确认是不是经营不善关门,然后再进行回访。
维权第三步
找体育局
陈女士和其他家长组建的维权群里,其他家长共享了找体育局的情况。体育局调查之后表示复课的可能性还是有的,最好的处理方式是起诉,起诉是有用的,就是时间相对会慢一些,如果经营者原地复课,建议复课,就看经营者能不能复课。
维权第四步
起诉
陈女士花了大量精力准备好详细的证据材料,她的邻居何女士也是鲸宝亲子游泳中心关门的受害者之一,邻居何女士在属地法院的线上法院提起诉讼,收到审核结果是“审查不通过”,法院的审核意见是:涉该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经街道专班协调场地出租方,被告目前可继续提供服务,剩余课时原告可继续使用。如仍需诉讼的:为便于了解案情及多元化解纠纷,请您至窗口现场立案或邮寄立案。
6月4日,陈女士到线下属地人民法庭递交诉讼材料。
7月16日,法庭给陈女士打了一个电话,建议家长们能复课就去复课,说9月初还会回访。
“我问复课后是不是不能追回款项了,因为复课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去消课,而且很被动。法庭建议去复课,因为一般这种情况,被告可执行的钱财也许不足以偿还预付的款项。”
维权第五步
向警方提交涉嫌诈骗的证据
陈女士说,鲸宝亲子游泳中心明知自己将关门,但还让消费者突击预付充值。“如果早就预谋要关店,还在关店之前大量收取预付款,是不是涉嫌诈骗了?”
6月6日,陈女士又去了属地派出所,报警鲸宝亲子游泳中心法人代表涉嫌诈骗,向警方提交涉嫌诈骗的证据,但还没有收到立案通知。
陈女士说,这一圈维权投诉起诉走下来,感觉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陷阱面前“很无力”。
要提振消费信心
消费者需要清晰的法律流程和维权渠道
虽然经过多方协调,目前鲸宝亲子游泳中心同意复课,但可能只会短暂复课(消费者不得不高频率上课,尤其是购买了大量课时的消费者很难把课消化完),而且之前购买课包赠送的课时也没了。
经历这一番折腾之后的陈女士对这家企业已经彻底失去信心,对其他需要预付式消费的商家充满了警惕。
“消费者遇到预付式消费陷阱,维权太难了,去研究法律和弄清楚部门的职能划分并不是消费者的义务,到了这种时候只会感觉被推来推去,能不能有个清晰的法律流程以及维权渠道?”
针对预付式消费领域的消费者维权、部门监管、法规政策等难点热点问题,橙柿直通车记者采访了市政协常委、市政协农工党界别委员、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伟源。
公、检、法在预付式消费陷阱治理上能不能有一些为消费者设置的绿色通道?
答:关于此类纠纷的民事诉讼,由于案件标的小,涉及人数多,建议有两种思路,一是采用“示范判例加类案调解”方式解决,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先行作出一两个判例,其他的类似案件参考判例进行调解,快速解决纠纷;
二是人民法院能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同一个经营者的爆雷诉讼案件,采用“代表人诉讼程序”,根据要求推选消费者代表或委托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作为全体原告代表进行诉讼,这样方便消费者集体维权。
同时,关于消费者个体作为原告进行诉讼的,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小额诉讼程序”要求,可以采用该程序进行诉讼。根据浙江省高院规定,标的额在人民币54323元以下(含54323元)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小额诉讼程序的优点是可以节约时间,快速审结。故建议人民法院对于此类案件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当然,如果经营者以预付式消费为幌子,实际是实施合同诈骗的,建议公安机关快速审查、快速立案、快速追赃。
恶意的预付式消费到底怎么认定?消费者如果走司法途径维权,整个司法程序是怎么样的?如果其中遇到不予立案的情况,怎么办?
答:通常来讲,除非预付式消费的经营者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消费者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刑事立案的除外,大部分的预付式消费纠纷还是属于民事纠纷,如果调解协商不成的,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而消费者确实不了解经营者是否涉嫌犯罪,建议公安机关针对消费者的报案或投诉,应当进行充分审查和解释。
对于恶意卷款跑路的,特别是跑路前大肆发放充值卡的,建议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属于合同诈骗行为,如经审查经营者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也要向消费者做好解释工作。
而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目前我国各地人民法院均在推进诉源治理工作,进行诉前案件调解工作,调解不成或无法调解的予以立案审理。
对职业闭店人的处置是否要形成一个系统的治理体系,能不能像治理老赖一样治理恶意预付式消费的商家,采取信用限制、贷款限制、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答:对于职业闭店的治理,建议进行综合治理。首先,一是从源头上来讲,要建立关键经营事项变更公示制度,关于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建议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与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一样,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二是明确原经营者债务履行责任。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中的“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明确,将为了逃避债务和规避执行措施而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原商家法定代表人直接认定为该规定中的“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人员”,人民法院有权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堵住经营者逃避债务和规避执行措施的法律漏洞。
三是加大对“职业闭店人”的刑责追究。对于“职业闭店人”和商家在闭店前突击进行优惠促销,以此诱导消费者大额充值的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应以“合同诈骗”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起到警示作用。
商家明知自己经营出现问题,将关门,仍然突击让消费者大额预充值,属不属于诈骗行为?这种行为该如何定性,谁来定性?
答:这种行为实际上是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的。隐瞒计划终止经营或者不能正常经营的事实,诱导消费者支付预付款的,如果金额较大的,涉嫌刑事犯罪。合同诈骗的立案侦查机关是公安机关,当然刑事犯罪的认定关乎事实的方方面面,由于刑事处罚是最严厉的处罚,故公安机关对待此类案件都比较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