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妈又被骗了”多次掉进预付式消费陷阱后 宝妈走上艰难的维权之路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4-07-25 08:07   

公、检、法在预付式消费陷阱治理上能不能有一些为消费者设置的绿色通道?

答:关于此类纠纷的民事诉讼,由于案件标的小,涉及人数多,建议有两种思路,一是采用“示范判例加类案调解”方式解决,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先行作出一两个判例,其他的类似案件参考判例进行调解,快速解决纠纷;

二是人民法院能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同一个经营者的爆雷诉讼案件,采用“代表人诉讼程序”,根据要求推选消费者代表或委托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作为全体原告代表进行诉讼,这样方便消费者集体维权。

同时,关于消费者个体作为原告进行诉讼的,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小额诉讼程序”要求,可以采用该程序进行诉讼。根据浙江省高院规定,标的额在人民币54323元以下(含54323元)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小额诉讼程序的优点是可以节约时间,快速审结。故建议人民法院对于此类案件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当然,如果经营者以预付式消费为幌子,实际是实施合同诈骗的,建议公安机关快速审查、快速立案、快速追赃。

恶意的预付式消费到底怎么认定?消费者如果走司法途径维权,整个司法程序是怎么样的?如果其中遇到不予立案的情况,怎么办?

答:通常来讲,除非预付式消费的经营者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消费者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刑事立案的除外,大部分的预付式消费纠纷还是属于民事纠纷,如果调解协商不成的,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而消费者确实不了解经营者是否涉嫌犯罪,建议公安机关针对消费者的报案或投诉,应当进行充分审查和解释。

对于恶意卷款跑路的,特别是跑路前大肆发放充值卡的,建议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属于合同诈骗行为,如经审查经营者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也要向消费者做好解释工作。

而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目前我国各地人民法院均在推进诉源治理工作,进行诉前案件调解工作,调解不成或无法调解的予以立案审理。

对职业闭店人的处置是否要形成一个系统的治理体系,能不能像治理老赖一样治理恶意预付式消费的商家,采取信用限制、贷款限制、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答:对于职业闭店的治理,建议进行综合治理。首先,一是从源头上来讲,要建立关键经营事项变更公示制度,关于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建议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与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一样,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二是明确原经营者债务履行责任。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中的“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明确,将为了逃避债务和规避执行措施而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原商家法定代表人直接认定为该规定中的“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人员”,人民法院有权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堵住经营者逃避债务和规避执行措施的法律漏洞。

三是加大对“职业闭店人”的刑责追究。对于“职业闭店人”和商家在闭店前突击进行优惠促销,以此诱导消费者大额充值的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应以“合同诈骗”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起到警示作用。

商家明知自己经营出现问题,将关门,仍然突击让消费者大额预充值,属不属于诈骗行为?这种行为该如何定性,谁来定性?

答:这种行为实际上是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的。隐瞒计划终止经营或者不能正常经营的事实,诱导消费者支付预付款的,如果金额较大的,涉嫌刑事犯罪。合同诈骗的立案侦查机关是公安机关,当然刑事犯罪的认定关乎事实的方方面面,由于刑事处罚是最严厉的处罚,故公安机关对待此类案件都比较慎重。


来源:都市快报  作者:记者 陈卫民  编辑: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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