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5万元行政处罚 网店店长把主管部门给告了 这起案件究竟孰是孰非?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4-05-29 07:19   

每日商报讯 昨天上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平台数据产品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一审案件。这也是杭州中院提级管辖的首例一审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案件的被告是余杭区政府和余杭区市场监管局。这起民告官的原因是什么呢?

给他人提供店铺订购的“生意参谋”数据

网店店长被行政处罚5万元

原告缪某某是天猫某宠物用品店铺的店长,负责店铺的日常运营。2023年4月,余杭区市场监管局在调查中发现,缪某某在负责网店运营期间,将其掌握的店铺子账号提供给案外人拼多多员工杨某某使用,供杨某某登录浏览“生意参谋”数据,或应杨某某要求查询并提供相关数据。

余杭区市场监管局认为缪某某泄露了杭州某软件公司的商业秘密,责令其停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缪某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余杭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余杭区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该行政处罚的决定。缪某某遂向杭州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

“生意参谋”到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原、被告观点有争议

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被诉行政处罚行为以及行政复议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二是案涉“生意参谋”中的数据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三是原告将“生意参谋”子账号提供给案外人使用是否违反了保密义务,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四是被诉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明显不当的情形。

针对这些问题,原告代理律师认为:“生意参谋”页面数据已为相关领域人员所知悉,不具有秘密性,淘宝公司未对“生意参谋”页面数据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生意参谋”页面数据不是商业秘密。另外,缪某某并非淘宝公司平台上的商家,从未与淘宝公司签订任何保密协议,也从未被告知“生意参谋”页面数据是商业秘密。“数个权利人之间,不能以一个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就认定所有权利人都采取了保密措施。有任意一个权利人没有采取保密措施的时候,该信息不可认定为商业秘密。”

两被告余杭区市场监管局和余杭区人民政府的代理律师则辩称:本案“生意参谋”里面的“市场排行、市场趋势、竞品分析、流量分析”等商业信息具有秘密性、价值性以及保密性特点,属于经营信息类型的商业秘密。且淘宝对“生意参谋”采取了实人认证、密码认证、短信验证码、反下载等多项技术保密措施。缪某某从2019年开始,便从事电商行业,在2020年,他与杨某某的聊天记录中,多次提及“生意参谋”,并交流使用心得。因此可以认定为缪某某知晓“生意参谋”的各项规定,并能熟练使用它,理应知道这些数据就是商业秘密。

因案件属于涉数据权益保护的新类型案件,故未当庭宣判。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通讯员 钟法 记者 骆静怡  编辑:管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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