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网上一条热搜,大家讨论激烈:女子被好友改名“文件传输助手”骗9年。
微博博主@布鲁克林奶王 发帖说了自己的遭遇:真是没想到网络上的事会发生在我身上。
一位网友把名字改为文件传输助手和头像(最近改为文件传瑜助手)。
我发送了自己的身份证、照片、视频等各种私人信息(因为有一段时间开始做视频,所以拍了很多素材通过那个传)。
9年了,这个人竟然没有提醒我一句,一直偷窥我的朋友圈和我的私人信息。
微博公开资料显示,博主@布鲁克林奶王 IP地址在安徽,是一个微博视频原创博主。
她说,这个文件传输助手的头像和昵称都和真的文件传输助手一样,所以她一直以为是真的,最近才发现“文件传输助手”变成了“文件传瑜助手”,“是最近改的名字”。
她去看对方朋友圈,找对方问,打微信电话也不接,发消息也不回复,所以去报案。
随后,她向微信平台投诉,那个号被封了,“但号被封掉,我的所有信息也没有了”。
目前,安徽舒城警方已经展开调查。
网友热议
吓得赶紧看了一眼文件传输助手
有网友说,“吓得我赶紧看了一眼我的文件传输助手。”也有网友说,“我也遇到过,搞得我心理阴影,现在用这个都要不停确认。”
A-现实6G:啊,文件传输这个电脑跟手机同步的,自己发送到文件传输的内容有没有在电脑跟手机上出现还不知道吗?难道自己认为这个功能是在当储存卡在用?
wawa:一直不能理解为什么要用文件传输助手,为什么不直接发给自己?
hact:我都置顶了传输助手好几年了,大事小事都和它汇报。
发漏米:所以不给好友备注名吗?就没这种事了。
姜小言:我只传给我自己。
围绕:正常人在发现有朋友弄错之后都会立马解释清楚然后把名字改回来,而不是窥伺甚至可能收集博主的个人信息。
记者实测:头像可以改
有网友质疑说,改成文件传输助手是禁止的,“根本就改不了这个名字,自己去试试就行,瑜也是不行的”。
记者实测,如果改昵称“文件传输助手”和“文件传瑜助手”,目前是不可以的。但如果改“文件传输助手”的头像,是可以的。
此前,关于“微信文件传输助手背后是真人”的传闻在社交平台热传,不少人被吓坏了。对此,@腾讯微信团队 回应:“抱歉,查无此人。你发给‘文件传输助手’的小秘密,只有你自己知道。”
律师说法
这么做是不是侵犯个人隐私?
就网友关心的问题,我们请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思解答。
1. 假冒的这方是不是作为微信好友,有提醒告知责任?
陈律师:从道德的层面,接收方在收到如此多的个人信息后,应当推定其系清楚自己的名称、头像造成第三方误认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尽到一个良善的提醒义务的。但是法律层面,如信息发送人因个人误认或失误导致信息错发,目前确实无相关规定表示接收人在接受误传信息后,不进行提醒需要承担责任。
2.这个假冒的人,这么做是不是侵犯个人隐私?
陈律师:如果接收人,收到此类个人信息未理会、未利用,是不涉及对个人隐私的侵犯的。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经调查,接收方系故意修改自己的名称头像,主动添加网友、存在误导网友误认达到窥探第三方隐私的目的的,此时则涉嫌侵权,我认为应当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六款规定的: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3.如果这个人拿了这些资料,也没有盗刷什么的违法行为,那么他还涉嫌触犯什么法律法规呢?
陈律师:如果接收到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接收人进行散播或者利用则涉嫌侵害商业秘密,如涉及个人隐私接收者对外传播,则涉嫌侵害隐私权,如果利用个人信息注册账户盗刷之类的,则视具体情况涉嫌刑事犯罪。
4.如果造成传输人损失要不要赔偿呢?
陈律师:从法律角度,民事侵权赔偿的前提系以损失为依据。如果传输人未证明自己传输的信息被接收后,因接收人的行为给其造成损失的,其主张赔偿是存在障碍的。
5.平台对这样相似的名字,要不要监管的?
陈律师:根据现行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本案接收者账户名称、头像实际未违反禁止性规定,此类特殊情况未收录到网络管理要求中。
但根据2021年颁布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本案例中接收人系存在一个模仿行为,我认为是可以参照适用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的,平台应当对此类模仿名称的注册账户进行审核、屏蔽。也期待我们这个规定正式颁布,不断完善互联网治理及网民权利保护。
提醒大家注意:大家平时传输文件的时候,要注意分辨,当心有人使用同样的微信名称和头像伪装成假冒的“文件传输助手”。一个简单的分辨方式是,点进官方的“文件传输助手”头像能看到明确写着“功能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