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无效,
再婚与继承房产并不冲突
法院审理后,对老王生前遗嘱内容中与法律规定、社会公序良俗相悖部分,没有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也就是说,卢女士哪怕再婚,也能继承前夫老王留下来的四层小楼中两层。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斯淑芳表示:
现实中,像老王这种以卢阿姨不得再婚或小王不赡养卢阿姨为附加条件的遗嘱,其原因是担心儿子的未成年,担心老婆再婚后忽视对小王的抚养,影响他今后的生活保障。同时也担心小王不孝顺妈妈,把是否赡养作为享受继承权的条件,希望通过附加条件保障两个亲人的生活,达到利益的平衡,体现其对亲人的关爱与不舍之情。
但是,我们在坚持“遗嘱内容中与法律规定、社会公序良俗相悖部分,不作为分割遗产的依据”这一原则,也就是说老王不能以不得再婚为条件约束卢阿姨婚姻自由。应该以维护公平正义、平衡各方当事人权益的基础上,尊重被继承人遗产处理的决定。
当然鉴于个案的多样性和具体事实情形的复杂性,法院在审查被继承人遗嘱中设定继承人无效条件时,还应进行将诚信原则、公平原则等一并纳入考量范围,综合审查案件相关事实背景、继承人再婚情况、其他继承人有无特殊需要被救济情况等,以判断法院作出附条件无效认定之后,是否存在造成各方当事人之间利益严重失衡的后果。此外,所附条件无效,并不意味着遗嘱整体内容均无效,其他有效部分,法院仍应尊重被继承人的遗产处理决定。
也就是说,通常我们签署的婚前协议、遗嘱中附属的关于财产继承的附加条件,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
如何避免这方面的纠纷?
斯律师建议,如果是针对被继承人的,限制配偶再婚本身是无效的,所以如果不想将财产给到配偶,就在遗嘱中将遗产给到其他人。从配偶的角度来看,如果知道所立遗嘱内容的,那就在生前与死者商量建议删除这一附加条件,或者以减少继承份额为条件删除这一附加条件。最好的办法就是生前学习法律知识或咨询专业律师,懂得哪些遗嘱是无效,然后让立遗嘱人自己遵从自己的内心,安排身后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