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发生在湖南的“搭把手骨折案”——
年近七十的符大伯与周大伯原系同事关系,两人与原单位几名同事相约到海南三亚聚会。
期间,符大伯站在一块礁石上拍完照后,因担心其布鞋鞋底易滑,请周大伯帮忙扶一把。
周大伯伸手帮扶过程中,听到骨头“咔嚓”一响!符大伯左手骨折了。受伤的符大伯把好心的周大伯告上湖南一法院,坚决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周大伯受符大伯的请求帮助搀扶,行为属于好意施惠。
而周大伯仅在具有故意或有重大过失时,才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
本案中,周大伯对于符大伯受伤,并不存在过失或故意,搀扶行为并无不当,不应对符大伯的受伤结果承担侵权责任。
但符大伯对自身身体状况,及礁石周围环境的危险性,应有所认知和预见。其明知存在风险仍然攀爬拍照,自身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损害后果。
法院判决:驳回符大伯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帮助搀扶行为属于典型的好意施惠行为,好意施惠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需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判决周大伯不担责,有助于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张泽诚律师认为:不可否认,好意同乘、好意施惠本意都是一种善意行为。但好心如果办了坏事,承担责任却成了法院裁判的必选项。
他提醒说,无偿帮忙并非免责事由,好意同乘或好意施惠更需提高风险意识,对他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起到充分的注意和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