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按合同条款要求退健身卡 商家却以原销售离职为由拒绝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3-07-20 07:16   

制图 裘昀

每日商报讯 消费者李先生于4月30日在拱墅区祥符街道的杭州安耐捷健身有限公司支付3980元购买了三年的健身通卡。“当时工作人员与我商量开卡日期,最终决定从7月30日开始使用,在合同中也有写明。最近因为个人原因,我不便再去到这家店,于是我与商家协商,门店工作人员表示可以转卡,但是需要支付15%的费用。我查看了合同,发现会员卡退卡只需要扣除10%的费用,我便向工作人员提出退卡,对方却表示,退卡需要扣除我25%的费用,过了几天,我再次联系商家,商家却说,不给我退卡了,这合理吗?”为此,李先生向本报维权热线联动的12345市长热线投诉了此事。

消费者

因个人原因提出退卡

商家却不肯退了

消费者李先生:我是4月30日在拱墅区银泰城祥符街道的杭州安耐捷健身有限公司购买了三年的健身通卡,花费了3980元,在签署合同时,销售询问我开卡日期,我最终确定在7月30日开卡使用。最近,因为我个人原因,不便前往这家店健身,于是上周,我在微信上联系了该门店的工作人员,对方却表示不负责退卡事宜,让我联系门店,我在美团上搜索了门店的联系方式,说明情况后,工作人员表示可以给我转卡,但是要扣除15%的费用。之后我查看合同发现,对于会员卡终止服务的条款是“按照会员卡【未使用天数/可使用天数】×会员总卡金额的10%向健身机构支付违约金。”,于是我便提出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扣除10%后退款退卡,商家却表示,退卡需要扣除我25%的费用,我认为这并不合理,25%的费用是私教课的违约金最高比例。过了几天,我再次联系工作人员,对方却不肯给我退卡了。

商家

原销售已离职

会安排销售经理与消费者对接

杭州安耐捷健身有限公司总台工作人员:我们查到了李先生的会员信息,他的合同签约时间比较久了,并且之前负责与李先生对接的销售已经离职了,我们需要确定一下合同内容后,安排我们的销售经理与李先生对接。

(记者将杭州安耐捷健身有限公司总台工作人员的话转达给了李先生,李先生表示会等相关负责人联系,对此,本报将持续关注。)

律师

消费者的退费诉求是合理的

浙江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夏谨言:本案例中,原销售人员离职与消费者是否履行合同并无关系,既然合同已经约定,消费者提出退款,可以按照合同中扣除10%违约金的形式来退费,并且消费者并没有开始使用会员卡,所以消费者提出的退费诉求是合理的。消费者签署合同日期与开卡时间相隔较远,建议消费者在需要的时候理性消费。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实习记者 毛雨希  编辑:汪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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