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杀牛追鸡”,有些功课就要做在前头
“说实话,消费者到法院维权,已经是处于比较被动的局面了。”拱墅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贾昱泓审理过不少消费纠纷案件,他直言,“有时候我们审理觉得为难,消费者同样觉得为难。”
贾昱泓说,法院断案必须讲究证据齐全,且有一定的审理期,无法做到当天立案当天判决,这就意味着,维权者需要投入时间精力和金钱成本。从既往案例看,有的消费者即使展开了较长时间的维权行动,也往往会因未保存相关证据、责任认定难等原因陷入困境。因此,网络上有这样一种声音:消费者打官司是“追回一只鸡,先得杀一头牛”,怎么样都是吃亏。
维权过程到底复杂在哪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可选择5种渠道维权:与经营者协商、请求消协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行政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要通过这些渠道维权,又会存在一些现实问题。
拿打官司来说,民事诉讼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而对一些消费者而言,举证就是第一道“拦路虎”。例如预付式消费中,有些商家只提供电子会员卡,一旦商家跑路,电子会员卡便无法打开,消费者有苦难言。又如一些消费者虽然打赢了官司,但因商家无财产可供执行,难以追回钱财,赔偿难的问题摆在了眼前。
“正因如此,消费者要把功课做在前头。”贾昱泓说,“首先,最好能在消费过程中保留票据等证据;其次,若已发生纠纷,且在与商家协商的过程中发现商家有推诿或无回应等潜在风险,一定要及时采取措施;若进入诉讼程序,消费者最好能积极提供商家财产线索,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避免出现胜诉后财产权利依然落空的尴尬局面。”
切忌冲动消费
捂紧口袋总归好过“追钱”
“维权意识在消费行为中至关重要,可偏偏不少消费者都有维权意识不强的‘通病’。”贾昱泓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规定了消费者的9项权利,分别是:安全保障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成立维权组织权、获得知识权、受尊重权及信息得到保护权、监督权。也就是说,在法律的保护下,消费者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可在实际的消费过程中,许多消费者的目光只落在了价格和质量上,导致事后维权十分被动。
王颖建议,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可以从两方面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是事先预防,最简单的一条原则是尽量选择正规的商家或网络平台消费,不贪图便宜,谨慎选择不合常理的低价商品;其次,要冷静对待商家的宣传和承诺,全面阅读和了解具体内容,要求商家进行解释和说明后,再决定是否购买;另外,还要注意保留付款凭证和交易凭证等证据。
“就拿办预付卡来说,消费者至少要确认这笔钱是转给了谁、合同上签字的企业名和营业执照注册名是否一致、每一次消费后如何实时保留痕迹,这些都是在掏钱时要留意的细节,能直接杜绝一些风险。”王颖说,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更要保持理性头脑,可以先与经营者或是平台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主持调解、向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一定要及时,别因为纠结犹豫错过维权时限。需要注意的是,不管采取哪种方式维权,消费者都应该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自身的合理诉求,切忌“得理不饶人”的过度维权。
近年来,还有一种“坑”不容忽视,那就是贷款消费。拱墅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接待过这样一个20岁出头的姑娘:姑娘在一家健身房做前台,入职后,同事经常劝她健身提升自己,刚上班的她囊中羞涩,“好心”同事便给她支了个招——从某网贷平台上借钱办卡。可没过多久,健身房关门跑路,而姑娘的贷款依然需要按月归还。
“从法律上讲,如果对方不存在欺诈情形,消费者所处的局面就比较尴尬了,毕竟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贾昱泓提醒,网络购物也好,现场消费也好,千万不要冲动,捂紧自己的口袋肯定比辛苦“追钱”容易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