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代价是罚款拘留失业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3-02-17 10:51   

2月12日,交警城区中队在开展酒驾整治行动时,接连查获两起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两名涉事司机都为自己的侥幸心理,付出了罚款、拘留和丢掉工作的沉重代价。

当天凌晨,交警在城区一路口设卡,进行酒驾快检,其间一名驾驶蓝色新能源小车的男子俞某,被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得26毫克/100毫升,涉嫌酒后驾车。在检查相关证件时,交警发现,俞某驾驶的车辆为营运车。询问得知,俞某在2月11日傍晚6点左右,和朋友在城区东兴路的一家饭店里吃晚饭,喝下1瓶劲酒。晚餐后,他又和朋友步行至一处娱乐场所,一直玩到深夜11点多。散场后,俞某开车送朋友回家,结果中途被执勤交警查获。

过了半个小时,交警又在同一卡点拦下了一辆新能源小车,驾驶员姓诸葛,吹气后仪器数值显示为70毫克/100毫升,涉嫌酒后驾车,核查发现,他驾驶的这辆小车也是一辆营运车。诸葛某在2月11日傍晚6点左右,和几个朋友在新登镇某饭店聚餐时,喝下三两左右杨梅烧酒。散席后过了5个多小时,诸葛某觉得已经差不多了,应该不会被检测出来,而且凌晨路上不可能会有交警检查,于是开车从新登返回富阳。谁知刚到家门口,诸葛某就被交警查了个正着。

目前,俞某和诸葛某两人均已被警方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交警提醒: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希望广大营运车辆驾驶员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自觉严格遵守酒后不开车的铁律。

来源:富阳日报  作者:记者 姜炜 通讯员 何露丹 林思帆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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