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婚后10年全职在家带娃 离婚获赔每年1万家务补偿金 来听听律师怎么说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2-09-28 07:57   

众多网友感叹太少,还不如保姆挣得多 

女子李某全职在家10年后,丈夫起诉离婚。福建晋江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丈夫额外支付女子李某离婚经济补偿金10万元。判决引发网友极大的争议。

原告苏某(男)与被告李某(女)于2012年6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生育一女一子。

苏某2019年11月21日向法院起诉离婚,2020年4月16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2021年4月28日,苏某再次起诉离婚。李某在2011-2021年间基本全职在家带娃。

晋江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全职照顾家庭,抚育子女,在家务劳动中负担较多义务,一定程度上造成个人发展机会的损失。综合考虑2011年至2021年本地区平均生活水平,结合原告苏某的实际经济状况以及被告为家庭劳务付出程度,作出以下判决——

原告苏某除承担子女抚养费、分割婚内财产外,应额外支付被告李某离婚经济补偿金10万元。

这起离婚案件,引发网友巨大争议。

有网友说,看了不想结婚生子了,那还是出去当保姆吧,一月5000元,全年无休的不算贵吧,单纯点,按保姆价算10年得有60万元。

还有网友说,请育儿嫂10年,没有100万元谁给你带娃? 女人千万不要当全职妈妈……

也有法律界人士评论:很多人觉得少,其实10万元补偿不如做保姆的说法,在理论上是有问题的。

这种判决,应该是平分共同财产后的再支付。假设女方没在家当主妇,而是出去工作,最终她的所有收入,也是作为共同财产平分的,离婚时反而还没有这10万元补偿。

昨天,记者联系了该案的审理法官,法官说,目前该案较为敏感,不方便再多做介绍。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吴婕律师认为,家务补偿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家务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制度。

新颁布的民法典,在“家务补偿制度”有重大变革:无论何种财产制,夫妻离婚时,无论男方或者女方均可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

吴婕律师说,近年此类案件不少。

2021年,浙江绍兴一对夫妻2014年结婚,2020年离婚,经法院调解,男方同意给女方8万元家务劳动补偿款。

福建闽清县一对夫妻2009年结婚,2021年离婚,法院判决女方给男方1.5万元家务劳动补偿款。

北京房山区一对夫妻2015年结婚,2021年离婚,法院判决男方给予女方5万元家务劳动补偿款。

广东乳源县一对夫妻2008年结婚,2021年离婚,法院判决男方给女方3万元家务劳动补偿款。

吴婕律师说,遗憾的是,在现实的离婚诉讼中,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于离婚家务补偿,仍缺乏统一衡量标准和计算方式。

对于大部分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家庭而言,在双方均无婚姻过错的情况下,一般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是均分的,家务劳动补偿属于额外补偿,是对配偶一方中因牺牲个人发展投入家庭家务劳动的充分认可和尊重。但在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此无明确的计算标准的情况下,法官享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

吴婕律师说,查阅同类案件时不难发现:法官在对离婚家务补偿金额进行认定时,一般多是参考当地的经济水平进行酌定。结合一些法学专家的学术观点,建议参考以下因素进行认定——

首先应当考虑,一方对于家庭的实际付出、一方因此丧失的职业发展机会,及其他可能的不良影响(例如身体健康等)。

其次应当考虑的是,另一方因一方对于家庭付出所获得的利益。

还应当从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以及双方的劳动能力进行考量(年龄、身体状况、就业能力)。

吴婕律师建议,未来能逐步出台法律法规细化家务补偿金额的计算标准,综合多角度进行全盘考量,促进家庭的和谐稳定。

来源:都市快报  作者:记者 程潇龙  编辑: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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