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业主群里口不择言被“清理” 男子被要求重新进群需先道歉 群主有权踢人吗?当群主有什么风险?一起听听法官怎么说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2-08-12 06:13   

每日商报讯 同一个小区建个群,方便联系,是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但是,在群里并不是随心所欲,想说什么就说什么。近日,临安就有一小区业主群里发生纠纷,双方差点“对簿公堂”。

在业主群里口不择言被“清理”

男子被要求重新进群先道歉

王先生是临安某小区的业委会主任,小区业主陈某(化名)因为对王先生个人和物业管理不满,多次在200多人的业主群里发表对王先生的侮辱性言语,内容涉及其从事的职业、业委会的日常管理等,一时间小区里流言四起。正在气头上的王先生将陈某踢出了业主群。

王先生认为这些言语给自己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诋毁了自身名誉,于是起诉至临安法院要求陈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我给小区里参加疫情防控的志愿者捐献了物资,陈某却在业主群里讽刺我作假作秀,还好几次辱骂我,导致我的工作和名誉都受到了严重影响,走在小区里都感觉别人在背后议论我。”王先生对此既气愤又委屈,忍无可忍。

但陈某却觉得自己作为业主,有权利在业主群对身为业委会主任的王先生进行工作监督。“我选他当业委会主任是希望能为业主们做实事的,结果他天天做表面功夫宣传自己,我在群里对他进行监督还把我踢出了业主群。”陈某称自己并没有诽谤他人。

为了让发生在邻里间的矛盾更妥善地化解在“家门口”,昌化镇“共享法庭”对两人进行调解。经过法官和调解员释法明理,陈某逐渐认识到在微信群中对王先生做出没有事实依据的否定性评价,还使用了对人格有所侮辱的文字,已经构成捏造事实丑化他人人格。业主群中有200多名业主,自己的言论在群里广泛传播后,造成王先生在小区内声誉显著降低的事实,属于侵犯名誉权行为。

在法官的见证下,王先生重新邀请陈某进群,陈某进群后第一时间发布了经法院审核的道歉信。

群主有权将人踢出群聊吗?

法官:对违反群公约的成员可以踢

不少人好奇,身为群主,王先生可以随便踢人吗?记者咨询了临安法院昌化法庭副庭长郑洪志。郑庭长告诉记者,该案在调解的时候也考虑过这个问题。“这个群是业主群,相当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讨论小区的管理问题,陈某作为业主有进群的资格。如果群主随意乱踢人,那肯定是不太妥当的。但是这个群创建的时候,是有群公约的。陈某多次诽谤的行为违约了公约,在这种情况下,群主是可以将他踢出群的,不造成侵权。”

那如果是普通的微信群,群主有权踢人吗?郑庭长表示也是可以的,这并不构成违法。“一般群主建群的时候,都会发布群公约,比如不能随意发小广告、不能恶意刷屏等。群成员如果不认可群公约,可以选择退出或者一开始就不入群。当他选择入群的时候,就默认为他是同意‘游戏规则’的。”

再加上,当微信群的群主风险不小,权利和责任并存。《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明确,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简单来说就是“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对于群成员涉嫌侵犯他人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民事行为,如果微信群主不及时行使管理职责对相关群成员的行为进行警告和制止,放任其行为,可能与微信群成员构成共同侵权,从而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或者赔偿责任。对于群成员涉嫌犯罪的行为,如果群主不及时行使管理职责对相关群成员的行为进行警告和制止,放任其违法犯罪,主观上可能构成间接故意从而与涉嫌犯罪的群成员构成共同犯罪。

“所以,面对不遵守公约的群成员,群主有权将成员踢出群。”郑庭长称。

其实,微信群的群主并不好当,一不小心就容易“踩坑”。就像大部分业主群都要求实名进群,有些群主在审核时过度严格审查业主的身份,要求其在微信群昵称中备注房间号、上传房屋产权证明等。对这些涉及个人隐私的敏感信息采集过程中,群主应当告知个人信息收集的目的、范围和方式,并征得同意。否则,可能构成侵犯个人隐私。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通讯员 临法 记者 骆静怡  编辑:陈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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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个小区建个群,方便联系,是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但是,在群里并不是随心所欲,想说什么就说什么。近日,临安就有一小区业主群里发生纠纷,双方差点“对簿公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