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妨碍审理 一原告代理人被训诫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2-08-03 09:28   

虚假诉讼是司法审判工作中的一颗“毒瘤”,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近日,萧山法院在审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中,发现原告代理人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其进行训诫并要求其出具检讨书。

2018年6月1日,邵某某雇缪某某到自家的农村自建房里贴墙纸。施工期间,缪某某不慎从梯子上摔落,邵某某等人马上将缪某某送至医院。经诊断,缪某某为骨折、脑震荡等。

因赔偿款未协商一致,2022年1月14日,缪某某将邵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4.5万元。诉讼期间,谢某为缪某某的诉讼代理人。

“被告有垫付过款项吗?”庭审中,在原告方宣读起诉状后,法官遵循惯例询问道。谢某当即否认,表示事实均同起诉状。

但邵某某却不乐意了:“法官,事故发生那天,我们叫了救护车将缪某某送去医院,垫付了医药费、救护车费等,一共花了34500元,票据在他老婆那里。”

邵某某的一番话让法官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原告方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或部分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属于虚假诉讼,应当依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

法官立即就这笔垫付款详情分别追问缪某某及其代理人谢某。

缪某某表示:“法官,我是收到过2万多……我不太懂法,起诉状等材料都是谢某准备的。”

代理人谢某说:“法官,我庭前问过原告的,还听过原、被告双方的电话录音,他们对于垫付的金额有争议。我无法确定具体金额,就在诉状中忽略了垫付款,写了全额,也就是44.5万元。至于垫付多少,应当由被告方举证才对!”

“即使无法确定垫付金额,垫付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应该在诉状中写明经过。”法官提醒道,“垫付金额不一定要十分准确,但应该写上,否则这种情况就是虚假陈述。”

代理人谢某说:“法官,我认为在垫付金额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不能要求原告来自证其短,应该由法庭查明后再扣除。而且我的当事人都不确定具体金额,我更加不知道垫付金额了。”

法院审理认定,代理人谢某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理应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但经法官严正提醒后仍“坚持己见”,其隐瞒垫付款全额主张损失的行为系虚假陈述。经法官批评教育,谢某纠正观点,故从轻处罚,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关于垫付款项,待法庭查明后再予以扣除。

法官说法

单独或与他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捏造事实均是典型的虚假诉讼。本案中,原告代理人隐瞒被告已垫付部分款项的事实,经法官提醒,仍找借口辩解,严重拖慢了庭审的进度,不仅有损己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权益,还损害了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与公信力。

法官提醒,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如实陈述的义务。故意隐瞒部分事实等虚假陈述行为妨害审判,给法庭查明事实真相增加障碍,属于虚假诉讼,这无异于搬起石头砸自己脚。

来源:萧山日报  作者:首席记者 蒋超 通讯员 萧法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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