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当着孩子的面殴打妻子,法院快速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8月1日起,这份新规正式施行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2-08-01 20:16   

杭州日报讯  当着未成年女儿的面,男子一边吵架一边用杆子打伤妻子……这一次,妻子没有像以往那样继续隐忍,而是采取了报警、搬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起诉离婚等这一系列措施。

近日,西湖区人民法院快速通过申请,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保护了一位遭受家暴女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阿珍和阿强(均系化名)是相亲认识的,认识约两个月后便登记结婚。阿珍说,婚后不久丈夫就对自己有过拳打脚踢,甚至在她怀孕8个月时,还在一次吵架中殴打她的头、掴掌。

女儿出生后,阿强不仅多次当着女儿的面家暴妻子,还动手打女儿。

今年7月初,阿珍与婆婆起了争执,阿强闻讯赶回家,但他没有能缓解婆媳矛盾,而是加入争吵,先用脚踢、手扇妻子,随后抄起家里的一根杆子,殴打妻子的头部和身体,几次击打下来,杆子都出现了明显变形。

两人不满10岁的女儿在一旁目睹了全过程,吓得躲在客厅角落里不敢动。

因家里客厅装有监控,争吵声、阿强打人的声音以及部分阿强家暴妻子的画面都被记录了下来。

后阿珍报警,派出所出警处理。经诊断,此次家暴造成阿珍脑震荡、皮肤挫伤,以及腰部、胸部、面部、头部均有损伤。派出所通过现场出警记录、监控等证据,查明阿强因家庭琐事用杆子打伤阿珍头部的事实,并向阿强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

阿珍说,自己之前也想过要离婚,可都在家人的劝和压力下,以及考虑到有了女儿,不了了之。

这一次,阿珍下定决心起诉离婚,同时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西湖法院审查后认为,今年7月时阿强打伤阿珍,阿珍报警,派出所向阿强宣告并送达了家庭暴力告诫书。阿强的上述行为使得阿珍确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申请人的申请条件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近日,西湖法院依照反家庭暴力法依法作出禁止阿强对阿珍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阿强骚扰、跟踪、接触并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阿珍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同时,法院在保护令中明确,如阿强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案承办法官介绍,这份被称为“升级版”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有着不少新变化。

首先,针对家庭暴力取证难的问题,新规降低了证明标准,列举十种证据形式,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证据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

证据形式包括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双方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妇联组织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等,均可以作为证据。明确人民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

同时,申请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可以成为独立案件。并且,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

其次是,以往大部分情况下会认为,家庭暴力发生在夫妻,父母子女之间。现《规定》指出,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如果遭受家暴都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且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的,其近亲属、公安、民政等部门都可以代为申请。

再有是,《规定》进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明确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此外,《规定》在保护令的惩戒条款中加大了惩治力度,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符合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通讯员 西法 记者 王艳颖  编辑:张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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