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用“PS”伪造证据 法院:罚款!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2-08-01 07:55   

证据是诉讼的基石,若为了打赢官司伪造、变造证据,则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近日,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的原告程某因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被罚款2000元。

“王某雇我装修房子,一共花了20万元,他只付给我16万元,剩下的一直拖欠着没付。”程某是这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的原告,称自己为王某装修完房屋后,多次向王某催讨欠款,但王某均以手头拮据为由予以推脱。后程某将王某诉至萧山法院,要求王某支付尚欠的装修工程款及利息。

庭审中,程某提供了两人的装饰工程预算表、结算表和打印出来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用以证明王某尚欠自己4万元。

聊天记录显示,程某发问:“还有4万元什么时候还我?”王某回答:“年底攒下再给你。”

不曾想,对于程某提供的证据截图,王某极力否认。“法官,我没有说过这些话,我没有承诺过年前还钱。”

法官当即要求程某拿出手机用以核对,但程某却支支吾吾,迟疑了起来。先是称自己与王某的聊天记录太多,请求法庭给自己时间翻找,后又称自己年前换了新手机,导致聊天记录丢失。

“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如实陈述,不得进行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任何虚假诉讼的行为,否则将承担诉讼不利后果和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官见事有蹊跷,立即向程某严明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

慑于法律威严,程某主动承认了自己伪造证据的事实,并表示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担心证据不足败诉才出此“下策”:“我通过PS技术在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图上添加了‘还有4万什么时候还我’‘年底攒下再给你’这两句话。”

法院审查认为,程某在诉讼中伪造证据的行为妨害了民事诉讼秩序,但鉴于其行为未造成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或判决不当,兼顾其悔错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程某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诚实守信,不得滥用司法诉讼权利,更不能肆意伪造证据。法官提醒,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通过正当的诉讼途径,切莫心存侥幸去触碰红线,任何企图通过法律途径“钻空子”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来源:萧山日报  作者:首席记者 蒋超 通讯员 萧法  编辑: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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