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狗打架,一方主人拉架反被咬伤,谁该赔偿?法院这样判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2-07-20 21:28   

杭州日报讯 夏日炎炎,狗狗也容易烦燥。这不,在滨江某小区里,一只阿拉斯加犬与一只柯基犬斗在了一起。两只狗狗相互撕咬,狂吠不止,阿拉斯加犬的主人多次阻拦,却不慎被咬伤。

为了赔偿问题,两位犬主争执不下,直接对簿公堂。

事情发生在去年夏天,7月9日晚22点,龚小姐牵着阿拉斯加犬在小区散步,与同在小区遛狗的漆先生前后走着。可谁知漆先生的柯基犬突然挣脱犬绳,从20多米开处,冲向了阿拉斯加犬,两只狗瞬间撕咬缠斗在一起。

龚小姐试图将两只狗分开,一不小心,自己被咬伤了,脚腕及膝盖处鲜血直流。事发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各执一词,龚小姐起诉要求漆先生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8000元。

漆先生则认为,他的柯基犬,体型小,并无攻击性,龚小姐的阿拉斯加犬是大型犬,自己的犬在争斗过程中,毫无反抗之力,事后送到宠物医院救治,手术费用还花费了3400 元,自己也亏死了。虽然龚小姐被狗咬伤是实情,但并不能证明是柯基犬所咬,因此自己不用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漆先生在遛狗过程中,未尽到审慎管理义务,致使柯基犬脱离控制,主动进行攻击,在两犬缠斗过程中,即使龚小姐受伤并非由柯基犬咬伤,柯基犬的加害行为与龚小姐所受损害仍具有法律上因果关系。

漆先生作为柯基犬饲养人,属于危险源的开启者,未尽到控制、管理义务,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龚小姐牵着阿拉斯加犬外出,违反了“大型犬必须圈(栓)养,不得出户”的规定,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重大过失,最终酌情认定漆先生承担70%赔偿责任,赔偿龚小姐2520元。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动物损害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 小型观赏犬在允许出户时间内,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大型犬必须圈(栓)养,不得出户。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通讯员 滨法 记者 王艳颖  编辑:张翟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