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签订就业合同要严谨、理性,不能轻信口头承诺
暑期,是大学生们求职的高峰期,不少大学生都在寻找合适的兼职或实习机会。为了吸引大学生,有的公司和企业还开出了十分诱人的“价码”。然而,真有这等好事吗?近日,萧山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大学生求职的合同纠纷案。
一则口头免责条款
成为打官司的“关键”
小宋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平时喜欢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作品,个人账号上拥有粉丝4000多人。不久前,杭州某文化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找到了小宋,称看中了他的“红人潜力”,想签下他做博主。一番考虑后,小宋在合同上签了字。
签约前,文化公司的员工小胡告诉他,相比其他公司,他们独有“三个月无责解约、账号还你”的优势。到了正式签订《红人经纪合同》那天,小宋发现,合同中并没有那条“三个月无责解约”的条款。对此,小胡的解释是,“经纪合同没有这种条款的,只我们公司有,但不写在里边。”为了打消小宋的疑虑,小胡还发了几个在公司无责解约的成功案例。在“美妙”的承诺下,2021年7月27日,文化公司与小宋签订了《红人经纪合同》,开始孵化运营。
一个多月后,因为课业太多,无法兼顾账号的小宋提出了单方解约。然而,文化公司不同意,称公司未承诺过三个月无责解约;若要解约,小宋需支付公司投入金额的双倍违约金1.7万余元,账号归公司所有。
明明还在三个月的“免责期”内,却突然变成了违约的一方,并承担“巨额”赔偿金,小宋不能接受。无奈之下,小宋将文化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解除合同,对方返还短视频平台账号运营管理权。
文化公司提起反诉,称自己在合作期间尽心为小宋提供孵化运营服务,小宋的短视频平台涨粉1.4万,公司并无违约行为。因此,小宋擅自提出单方解约系严重违约行为,要求小宋支付违约金2万元、律师代理服务费3万元。
员工作出的承诺
对公司有法律效力
那么,一直与小宋对接的文化公司员工小胡是否有资格代表公司呢?他做出的口头承诺是否有效?
萧山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解除小宋与文化公司签订的《红人经纪合同》;文化公司返还小宋抖音账号运营管理权。驳回文化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小胡作出的承诺系职务行为,对文化公司是有法律约束的。”法官表示,首先,小胡的“三个月无责解约”等相关承诺,是影响小宋决定签约的重要因素。作为文化公司的签约员工,小胡代表公司发掘红人、进行意向磋商,在合同签订前后,其多次以公司名义向小宋作出“三个月内无责解约,账号还你”的承诺属于其签约职权范围。因此,小胡作出的承诺对文化公司发生效力。
其次,小宋对于小胡提出的“三个月无责解约”承诺进行过多次确认。在得到小胡合理解释以及看到其展示的以往红人无责解约的成功案例后,小宋才予以签约。小宋作为文化公司和小胡之间的善意第三人,即便小胡作出的承诺超出公司职权范围限制,文化公司对小胡签约职权范围的限制亦不得对抗小宋。
再次,社会呼唤诚信、倡导友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文化公司作为人身依附关系较强的合同关系主体,对诚信的坚守应高于普通一般人,更应遵循诚信原则,按约履行。
法官提醒,求职时,最好通过正规网站投递简历,可通过查询网站,对中介机构的资质进行核对。在签订就业合同时,一定要严谨、理性查看,尤其是会影响权利、义务的重要条款,切记应写入合同或取得对方官方认可凭证,不能轻信口头承诺;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应特别注意重点权利义务条款及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切勿被表面存在的高收入、低门槛、高自由吸引而盲目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