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入户门方向,被邻居告上法庭 “内开”“外开”能否任性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2-05-27 06:59   

杭州日报讯 都说远亲不如近邻,可这两家为了一扇门内开还是外开起了争执,闹上法院。近日,临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这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

原告李大爷与被告小夫妻刘军、张丽(均为化名)是刚搬进新房的邻居,一梯三户,李大爷为边套,刘军夫妻俩住中间套。装修时,因房屋是小户型,室内面积不大,夫妻俩想最大化利用面积,便将入户门由向内开改为向外开。李大爷说,刘军在装修前曾征求他的意见,他明确表示过不同意。

之所以不同意,李大爷说:“小区的公共过道本身就不大,两家距离又近,当入户门向外全开的时候,公共通道变得更狭窄,出行不便,我都70多岁了,这样多不安全。” 李大爷的要求很简单,就是希望小夫妻能将房屋入户门恢复成交付时朝内开的状态。

可刘军、张丽认为,他们改的是自家门朝向,具有“开门自由”,不需要任何人同意。

李大爷的诉求是否合理?装修自家房子是否具有完全的“开门自由”?法院认为,主要看这两点。

首先,原告入户门朝外开的确存在妨害事实。

被告刘军的房屋交付时入户门为朝内开,两被告要对入户门朝向进行改动,需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6.11.9条规定:“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后,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住宅设计规范》第5.8.5条也规定:“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的开启。”

本案中,原被告两家距离较近,公共走道距离较窄,两被告将房门改成朝外开会影响邻居通行,也妨碍了相邻户门开启,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也就是说,入户门虽然是刘军自家的,但“内开”还是“外开”不能任性,还需要考虑是否影响了公共空间。

此外,法院认为,被告的妨害行为已超过原告必要的容忍义务范围。

两被告在装修前与原告沟通更改入户门朝向事项时,原告已明确表示不同意,但两被告只考虑自身利益,坚持更改入户门朝向,造成影响原告老人通行,妨碍相邻户门开启的妨害事实。

解决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之间权利冲突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坚持与邻为善,提倡换位思考,兼顾各方利益。本案中,原告年近七旬,对安全有更高要求。两被告作为老人的邻居,在处理相邻关系上应负有更高注意义务,两被告的妨害行为已超出原告老人必要的容忍义务范围。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刘军、张丽将入户门朝向改为朝内开,恢复交付时状态。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通讯员 临平法 记者 王艳颖  编辑:陈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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