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售卖自己的“卡”
违法!
近日,上城区检察院以被告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上城区法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法院进一步审理中。
检察官说法:将本人实名开立的银行卡、绑定手机号、U盾等出售给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中的“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司法实践中,如支付结算数额达到20万元以上或者出售银行卡非法获利1万元以上,出售银行卡的人就会被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收购银行卡实施诈骗的犯罪分子,如诈骗数额超过5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小涛贪图蝇头小利,将银行卡出售给犯罪分子,造成被害人百万元级别的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待他的是法律的惩处。实施诈骗的犯罪分子,诈骗数额远超过“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也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醒:近年来,境外诈骗团伙已将目标群体逐渐由国内延伸至了国外,面向海外留学生的诈骗案件不断活跃。上城区检察院在办案时发现,很多上游罪犯窝藏点均分布在境外,且团伙内部组织严密、分工细致,反侦查能力较强,犯罪方法一般采取远程、非接触式诈骗,甚至一些案件还存在境内外勾结连锁作案,隐蔽性高,打击难度较大。
国内受害人被骗后,即便报案,司法机关也只能抓到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的下游犯罪人员,受害人转给骗子的汇款,一旦被转账分散至境外多个账户后,便难以追回。
因此,电信网络诈骗不仅在于打击,更需要在源头上进行防范。不论是国内人民还是在外留学生,都需要树立防范意识,谨慎骗子的把戏,让骗子们无处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