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不出收条输了官司 伪造了一个申请再审 这家汽修厂被罚2000元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2-04-15 06:39   

每日商报讯 对方出具的收条找不到了,自己手写一份行不行?当然不行!最近,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伪造证据申请再审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并对涉事当事人进行严厉批评教育。

原告某机械公司和被告某汽修厂是生意合作伙伴,2021年8月,却因为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对簿公堂。钱塘法院查明,案涉买卖合同的总标的额为5.5万余元,汽修厂已经支付了3万元。对于剩下的2.5万余元,汽修厂称已经支付给原告,但是却拿不出证据,法院根据双方举证质证情况,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尾款2.5万余元。

结果,汽修厂收到判决书后,偷偷伪造了一份证据,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时,汽修厂向法院提交了一张署名为“姚某”,落款时间为“2014年11月”,收款金额为“45250元”的收条复印件,想要证明其已向机械公司付清尾款。但是,当法官要求汽修厂提交收条原件时,汽修厂却以各种理由推脱。于是,法官联系收条中的“姚某”后发现,“姚某”早已从机械公司离职,并且没有向汽修厂出具过这份“收条”。经过法官再三询问,汽修厂的员工毛某最终承认收条是他自行书写的。

由于汽修厂伪造证据的行为属于妨碍诉讼的违法行为,钱塘法院对该汽修厂进行批评教育,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

证据原件如果不能妥善保管,可能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记者从钱塘法院了解到,如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原件如果不能妥善保管,又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能承担败诉风险。当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一旦存在虚假诉讼及伪造证据等情形,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行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的承办法官提醒大家: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务必要遵守法律、诚实守信,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提供证据,切莫抱着侥幸心理做虚假陈述,伪造证据进行诉讼。虚假的陈述和伪造的证据不仅没有法律效力,如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还将面临严厉处罚。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通讯员 钟法 记者 骆静怡  编辑:陈东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