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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婚后全职带娃8年
离婚时丈夫补偿5万
郑某与丈夫吕某结婚十余年,其中有8年时间辞职在家带娃。离婚时,郑某要求吕某支付8年的家务补偿10万元。
鄞州法院经审理,查明郑某全职带娃、长期包揽家务的情况属实,考虑到郑某在抚育子女及家务劳动中付出较多,理应由吕某给予经济补偿。经协调,吕某同意一次性支付郑某家务补偿5万元。
法官:《民法典》认可家务劳动的价值
《民法典》肯定了家务劳动在家庭中的贡献,规定负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有权在离婚时向另一方请求给予补偿。家务补偿一般综合家务劳动内容、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和精力、家务劳动的效益、家庭经济情况等综合认定。
《民法典》: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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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时生下的孩子随了母姓
离婚时丈夫要求改父姓未获法院支持
李某怀孕时与丈夫发生矛盾,于分居期间诞下一女,取名李小某。后李某向鄞州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离婚。丈夫提出,如果离婚,女儿必须改姓父姓。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生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女儿随母姓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存在对未成年人明显不利的情形,故对于改姓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不能随母姓的思想是不对的
其实对于孩子姓氏,《民法典》赋予了夫和妻平等的冠姓权。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在复函中明确指出“认为子女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的思想是不对的”。
正常情况下,夫妻应协商一致,共同决定子女姓氏。特定情形下,子女姓氏的决定或变更未经夫或妻一方同意的,应着重从社会公序良俗及子女利益出发考量,确定是否变更,并充分尊重子女本人意愿。
《民法典》: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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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擅自卖车并转移50余万存款
离婚时法院判丈夫少分12万
陈某起诉妻子要求离婚,被法院驳回。此后,他擅自将婚姻期间购置的汽车出售,将其名下的50余万元存款转移。妻子得知情况后起诉至鄞州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陈某少分财产。法院查实陈某确实变卖、转移财产50余万元,行为恶劣,依法判决陈某少分夫妻共同财产12万元。
法官:类似行为的一方,财产可少分甚至不分
离婚纠纷中,掌握财产的一方往往意欲通过隐藏、转移、变卖、挥霍等方式来达到多得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民法典》明确规定有上述行为的一方,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可以少分甚至不分。该条具有惩戒意味的规定,有效打击了婚姻中强势方肆意转移财产的行为,达到了让违法者得不偿失、悔不当初的法律效果。
《民法典》: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