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日报讯 看抖音直播时,你肯定会被屏幕中不断飘过的“小礼物”吸引目光,这是粉丝给主播的打赏,打赏越多,就代表主播的人气越高,“音浪值”也就越高。(注:“音浪”是抖音里面的虚拟货币,当“音浪”积累到一定数额时,可以兑换人民币并提现。)
普通用户在观看主播直播时,只能查看最多200名打赏靠前的实时在线观众打赏的虚拟“音浪值”,但无法知晓其具体打赏金额。
然而,上海一公司开发运营的一网站上却可以查看“网红”主播的收益数据以及“头部粉丝”打赏主播数据,金额十分详细。
抖音方认为,这家公司通过技术手段抓取其非公开数据的行为破坏“抖音”产品及其服务的正常运营,构成不正当竞争,索赔450万元。近日,余杭区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非公开数据被公开,
抖音索赔450万元
原告微播视界公司系“抖音”APP的运营者,2017年时,“抖音”上线了直播功能。根据平台相关数据显示,目前共有主播超千万,日活跃主播数十万。
被告上海六界公司是“小葫芦”官网的开发运营商。其中,“小葫芦”官网上曾公布了“直播红人榜”“礼物星光榜”“土豪排行榜”等榜单,囊括“抖音”在内的各大直播平台数据。通过这些榜单,可查看到不同周期内“网红”主播的收益数据(包括单场收入、日收入、月收入、年收入等)以及“头部粉丝”打赏主播数据(具体到每位用户每一笔打赏的时间、打赏对象及金额等)。
原告认为,上海六界公司通过技术手段抓取了非公开数据的行为,破坏了“抖音”产品及其服务的正常运营,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六界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500000元,并在“小葫芦”官方网站等处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被告六界公司则辩称,他们抓取的数据系在未登录的状态下通过OCR软件直接识别“抖音”直播间的公开信息,并整合加工后形成涉案数据,采取的技术手段完全合法正当;且其未对“抖音”直播间全量抓取,不会对“抖音”产品运行造成任何破坏;双方产品无任何竞争关系,也未形成实质性替代,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公司关于损害赔偿的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涉案行为是否正当?
法官:关键看方式和后果
因所涉案情有一定的专业性,诉讼过程中,承办法官赴六界公司住所地现场勘验,双方均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
经勘验和审理,法官认为,尽管单一的直播权益应当归属于具体用户,但原告作为“抖音”产品的运营者,通过运营涉案数据实现其商业策略,其就直播数据整体享有的竞争利益值得保护。此外,原告收集涉案数据是基于与用户的相关协议及“抖音”的运营需要,对涉案数据亦具有相应的管理责任,故原告主张涉案数据权益具备合法性基础。
那么,被告公司的行为是否正当,法官认为,还要从行为方式和行为后果两个方面评判。
首先,就行为方式而言,被告公司并未就具体通过何种技术手段获取直播间数据给出令人信服的说明,且在诉讼中存在陈述前后矛盾的情形。
其次,从行为后果来看,法院认为,被告行为破坏了原告公司为维持用户隐私与用户粘性之间的平衡所采取的数据展示规则,进而影响用户对原告公司数据安全保护的期待和信任,从而破坏其竞争优势;同时,用户通过被告公司公布的数据,能够获悉某个特定主播的收入状况等敏感信息以及其他用户的个人打赏消费敏感数据,侵犯了主播和用户的个人信息权利;此外,社会公共利益方面,被告公司对数据的使用行为没有任何创新,涉案数据展示的透明化一定程度上反而会带来平台之间的恶性竞争、家庭与社会不稳定等,使得社会福祉总体降低。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六界公司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综合考量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性质、情节以及原告微播视界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判决六界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小葫芦”官方网站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微播视界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0000元。
法官提醒:尽管我国法律目前尚无明确的“数据权利”概念,但从竞争法维度而言,直播平台经营者依法收集的直播数据整体享有竞争法上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平台的直播数据包含用户个人信息,因此其不仅关乎平台经营者的利益,也与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及社会公共利益息息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