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 妈妈想变更子女抚养权 法官:抚养关系不宜轻易改变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1-12-23 16:03   

富阳日报讯 在离婚案件中,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是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有些人在协议离婚时同意抚养孩子,后来又想要另一方抚养了,那么离婚后小孩的抚养权能不能变更呢?

2020年8月,张某与王某协议离婚,并约定当时3岁的儿子小王由母亲抚养,王某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1500元。

2021年6月,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儿子由父亲抚养,张某支付儿子抚养费。

庭审中,张某陈述,离婚时对子女的抚养没有考虑周全,现在她无力抚养儿子,所以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王某认为,双方离婚时决定了儿子由张某抚养,是经过双方协商慎重考虑的,不能轻易改变,况且王某也没有条件抚养儿子。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无证据证明由她抚养儿子不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最终,张某撤回起诉。

法官表示,稳定的抚养关系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父母离婚时确定的子女抚养关系,没有特殊情况,不宜轻易改变。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时,双方应从如何更加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来确定子女由谁直接抚养,切不可意气用事,影响到孩子及己方的未来生活。

法官点睛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变更抚养关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等情形。

二、离婚时,如何考量确定子女抚养关系的因素?

(1)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但如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或者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等情形的除外。

(2)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如有下列因素,可优先考虑为直接抚养方: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3)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4)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来源:富阳日报  作者:记者 何芳芳 通讯员 颜燕香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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