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潼关肉夹馍协会把全国300多家小吃店告了 杭州至少5家成被告 嘉兴老潘赔了一万多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1-11-27 08:38   

潼关肉夹馍协会昨向全国肉夹馍经营者致歉: 我们深感自责,郑重承诺停止维权行为

近日,河南焦作50多家胡辣汤店老板成了被告,“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声称,“逍遥镇胡辣汤”是协会注册的商标,老板们用它当店招牌是侵权行为。几乎同时,陕西潼关肉夹馍协会将全国300余家小吃店、快餐公司等诉至法院,杭州至少有5家店被列入开庭公告中。

11月24日,橙柿互动记者联系上“肉夹馍”侵权纠纷一审败诉后的小吃店老板老潘。他在嘉兴开了家“老潼关肉夹馍”店,面积不到50平方米。今年6月,老潘和妻子收到法院传票。“说我的店名‘老潼关肉夹馍’侵权了,要赔偿10万元。”

原告潼关肉夹馍协会表示,老潘未经他们授权,擅自在店招门头、店内宣传及包装袋等处使用与他们注册的第14369120号商标近似的“老潼关肉夹馍”及“潼关肉夹馍”字样。

而法院表示,潼关肉夹馍协会享有第14369120号集体商标,且处在有效期内应受保护。被告在其店招和肉夹馍包装袋上使用“老潼关肉夹馍”,其标注位置醒目,客观上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被告销售被控侵权商品为肉夹馍,与原告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上述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被诉侵权肉夹馍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近似。

法院最终判老潘停止侵权并赔偿1.1万元。

老潘告诉记者,“官司断下来,我赔了11000元。我联系了对方律师,把钱通过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过去。我没有上诉,但我到今天都不服!我现在把店名改成老陕西肉夹馍,哼!谁也抢注不了……”

据媒体报道,河南经营土豆粉店的李女士也成了被告,24日完成了庭审。李女士说她的餐馆名字里并没有“潼关肉夹馍”,只是在餐厅玻璃上印着店内有售潼关肉夹馍的字样,没想到也被告上法庭。

另外,嘉兴老潘和河南李女士收到传票的同时,都收到了潼关肉夹馍协会发来的入会加盟标准,加盟费99800元,入会每年200元。

怎么样才算侵权?

律师们看法也不太一样

浙江西子明珠律师事务所杨扬律师认为,“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依据是《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杨律师认为,《商标法》第16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第四条规定,如果商家实际销售的产品确实来自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则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反之则不能使用。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章吴睿认为,根据《“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是限定了本商标的使用条件的。其中第二章第五条对肉夹馍的原产地范围就明确规定了是“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特别是面粉和猪肉), 其他地区商户使用“潼关肉夹馍”等字样,存在侵权风险。

两位律师都认为,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对于注册成功的商标,其商标注册人的确享有商标专用权。

也有律师表示,潼关肉夹馍协会将“潼关肉夹馍”注册为商标并进行维权具有合理性,但不意味着所有使用了“潼关肉夹馍”的餐馆都侵权,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在相似性的衡量上有很高要求。

11月25日,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沈春湘律师接受央视财经频道采访时表示,“肉夹馍事件”侵不侵权,其实就是看小商户怎么使用。

“潼关肉夹馍”集体商标注册时,有“潼关肉夹馍”图形、字样,还有英文,专业角度上是图形加上中英文,这个集体商标是个整体。

这位律师表示,如果有小商户完整地使用了这个组合商标,判侵权是大概率。但是作为一个招牌,或在菜单上作为一个商品,在法律上是正当使用,应该是不侵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

“逍遥镇”“潼关肉夹馍”无权收加盟费

昨天,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微信就关于“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答记者问。

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出,“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昨天潼关肉夹馍协会向全国肉夹馍经营者致歉

昨天上午,记者联系潼关县宣传部门,专项负责“肉夹馍事件”的工作人员说,“昨晚我们也注意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肉夹馍事件的回应,据我们了解,潼关肉夹馍协会今天也会有回应,具体情况正在对接。”

昨天下午,潼关宣传部向橙柿互动记者发来“潼关肉夹馍协会”关于此事件的致歉信。

来源:都市快报  作者:记者 董吕平 程潇龙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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