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维持原判
前段时间,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年里,孙向波的药房也关了,但最终迎来了正义。
11月4日,孙向波在某媒体平台个人号上写道:请不要封堵善行的路!让老人倒了人人敢扶、人人敢救、心肺复苏术医生敢摁,不要让“不敢扶、不敢救、不敢摁”成为生命终止的悲剧。
急救专家: 遇到类似情况,该出手时就出手
孙向波是个执业医师,富有专业技能,但如果是普通人,仅有一些培训经验,遇到这类事件该不该出手?
杭州市急救中心科教培训科科长宋因力说,这两天他也关注到了该事件,孙向波作为专业人员,应该掌握了心肺复苏术,那种紧急情况下,心肺复苏是最有效也最救命的方法,至于压断肋骨,是心肺复苏的并发症,并发症在心肺复苏过程中不能完全避免,特别是年龄大、基层疾病多的患者尤容易发生。
宋科长强调,急救知识是容易掌握的,杭州市急救中心有开放培训,便于市民学习急救知识。作为普通公众,通过培训学习心肺复苏,掌握急救知识,在危难的时候该出手时就出手。
遇到有人倒在地,呼喊轻拍双肩没有反应,且看不到呼吸动作听不到呼吸声音,感觉不到呼吸气流时,就需要马上进行心肺复苏。
日常生活中,心脏急症是发生心搏骤停最常见的原因,许多意外伤害如电击、淹溺、中毒及严重创伤等都可导致呼吸、心搏骤停。一旦发生心搏骤停者,必须争分夺秒实施心肺复苏,有条件的要尽快取来AED(自动体外除颤仪),才有可能挽救心搏骤停者生命。
律师解读: 民法典立法鼓励见义勇为
北京合弘威宇(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张翔翔是蓝天救援队队员,持有红十字救护员证,对心肺复苏有实战经验。
张律师表示,“见义勇为”从语义角度看, 是指“看到正义的事奋勇去做”。而在民法学视野下的见义勇为行为, 是指自然人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为保护他人和国家利益, 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危难救助行为,这里的利益包括生命利益和财产利益。
这些年,大家经常听到“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例,之后出现了“看到老人摔倒,路人避而远之”的情况,甚至“老人摔倒了要不要扶”一度成为热门话题。
这是因为人们害怕承担自己出于好心的行为,被一些道德缺失的被施救者咬定为责任方,从而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那么,如何免除救人者的后顾之忧?
国内法律通常认为,基于其常有一定程度危险性等特征, 见义勇为行为属于民法上的高层次无因管理行为, 体现了更高程度的道德觉悟。如果因救助者的行为导致受助者利益损害,一般将救助者责任限制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之上,这样有助于消除救助者的后顾之忧、鼓励见义勇为行为, 有利于激发一般社会成员人性中的善。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毫无疑问,这一条款对依法维护救助者的合法权益,保护见义勇为行为,有着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