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构成犯罪的界限 要考虑猥亵情节的严重程度
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黄洪连:
我们觉得,强制猥亵罪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猥亵违法行为之间不太容易区分,这也是当前司法实务中的一个难点,导致公安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时,不好鉴别是否构成刑事案件;也就是说,同样情节的一起猥亵行为,有时候被认定为涉嫌强制猥亵罪,有时候被认定为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强制猥亵罪和行政违法中的“猥亵”的区别在于是否存在“强制”行为。这个观点我们认为也不符合实际,因为但凡是猥亵行为,都是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的,一般都是存在强制行为的。所以,区分是否构成犯罪的界限,并非在于是否存在强制行为,而是仍然要考虑猥亵情节的严重程度。截至目前,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对此予以明确,故主要还是靠办案人员参考过去的案例自行把握相应的标准。
上海铁路检察机关出台的“取证指引”对侦查该类隐蔽性的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指导价值,但是该指引同样并不能解决入刑标准的问题。
目前可供司法办案人员参考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个参考案例,其中提出的参考标准主要是:(1)猥亵行为侵害的身体部位所代表的性象征意义明显与否;(2)猥亵行为是否伴随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3)猥亵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4)其他能反映猥亵行为对被害人身心伤害大小,对普通公民性的羞耻心冒犯程度大小的情节;(5)行为人是否具有前科劣迹以及其他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大小的情节。
另外,根据刑法规定,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他人的,要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地铁里猥亵他人,应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他人。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是说在地铁里猥亵他人一律就是适用这一条,而是首先要猥亵行为本身构成犯罪,然后再结合在公共场所猥亵的情节进行综合评价。
部分内容综合自《中国妇女报》、央视社会与法频道《法治深壹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