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危险作业罪案,业内人都该好好看看 擅自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获刑!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1-09-17 06:51   

杭州日报讯 一幢看似平平无奇的5层楼房,其实是浙江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仓库,而仓库里存放的东西让执法人员捏了一把汗。

今年4月2日,钱塘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浙江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位于萧山区某村的仓库内存储有2380公斤雅士利家居木器漆、1334公斤泽丰园家具漆等11类危险化学品,而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并未取得任何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经营许可。

执法人员注意到,在仓库的西北侧,有不少民居住宅,其中距离最近的民居仅11.52米。后经认定,这些物品均系危险化学品。专家认为,该仓库未经任何专业设计、审批,存在安全设施设置不到位、安全条件不具备等多处事故隐患,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存储条件,极易导致火灾爆炸等事故。

9月16日,该案在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杨某因犯危险作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庭审中,杨某如实供述了其在2021年1月至4月2日期间,将陆续收购的油漆、固化剂等危险化学品存放在仓库内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的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鉴于被告人杨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其认罪态度和犯罪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案发后,杨某已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妥善处理了这批涉案危险化学品。

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危险作业罪”入刑,标志着我国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往的事故类犯罪以实际造成重大事故或其他严重结果作为犯罪成立条件,而‘危险作业罪’则关注行为是否违反了安全管理的规定,是否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并不要求是否实际发生生产、作业事故。” 萧山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该案审判长陈睿解释说,在本案中,被告人杨某的行为虽未造成实际后果,但极易导致事故发生,因此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陈睿表示,因安全生产事故环节多、链条广、时间久,事故类犯罪多为过失犯罪,既不成立共同犯罪的规定,法定刑幅度也有限,因此难以完全体现不同环节特点和责任大小。而新增的“危险作业罪”可针对跨领域、跨行业的“复合型”安全事故犯罪,更有利于罪责刑相适应和预防、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当天上午,杭州市各区、县(市)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企业,发生亡人事故企业,受到安全生产处罚企业以及工业上市企业等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旁听了这次庭审。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通讯员 钟法 萧法 记者 王艳颖  编辑:陈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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