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 如何界定强制猥亵和强奸罪?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1-08-15 07:40   

通报中两个重点情节和司法判断密切相关

都市快报报道 昨晚8点,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就此事发布最新通报。

近日,针对“阿里女员工被侵害”一案,公安机关在济南、杭州两地同步全面调查取证,依法开展讯问询问、调阅视频监控、固定提取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等工作。现就调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案件起因

2021年7月26日,阿里巴巴集团王某文、胡某敏来济出差,入住市中区大观园亚朵酒店。27日,阿里巴巴集团周某(女)来济出差,入住槐荫区济南西站亚朵轻居酒店。同日,王某兵入住天桥区维也纳酒店。下午,一行4人到济南华联超市洽谈业务并成功签约。当晚,4人在市中区中海环宇城渔家灯火饭店宴请济南华联超市张某等4人。饭后,周某返回槐荫区济南西站亚朵轻居酒店。7月28日上午,周某认为自己可能在醉酒状态下被人侵害,与丈夫通话后于中午报警。

二、关于犯罪嫌疑人王某文涉嫌强制猥亵犯罪的情况

2021年7月28日12时34分,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张庄路派出所接110报警,报警人周某称:“昨天晚上喝醉酒了,我同事送我回来,第一次送我回来是两个同事一起,后面其中有个男同事自己单独折返进入我房间,那个时候我已经喝醉了,然后可能发生一些事情,我现在想去查这个酒店的监控,酒店这边说:‘不能看,涉及用户隐私。’我这边没办法看,我想问下怎么能看下录像,是不是可以说,警察的人来过后能看录像?目前我没有受伤。”

接报警后,张庄路派出所第一时间处警,并于当日受理为刑事案件。值班民警到槐荫区济南西站亚朵轻居酒店后,调取查看监控录像,对房间进行勘查。经查实,周某系退房后报警,其入住房间已打扫。随后,民警立即带领周某前往山东省立医院进行人身检查。15时15分,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周某举报的男同事王某文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因案情比较复杂,需多方取证调查,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7月29日,槐荫区分局将此案立案审查期限延长30日。8月10日,立为强制猥亵刑事案件。

经查证,2021年7月27日晚至28日凌晨,王某文先后四次进入周某房间。

第一次: 7月27日22时51分,王某文与济南华联超市陈某丽(女)打出租车送周某到达槐荫区济南西站亚朵轻居酒店。在酒店前台,因周某酒醉无法确认房间号码,王某文持周某身份证、房卡交服务员确认房间号码。22时53分,王某文和陈某丽一起把周某送进房间休息。22时58分,陈某丽离开后,王某文间隔15秒离开房间。

第二次:陈、王两人下楼后,陈某丽打车回家。23时04分,王某文在酒店门口欲打车离开时,接到胡某敏电话告知,周某多次给其打电话说话含糊不清。胡某敏得知王某文仍在周某酒店楼下,让王某文去查看周某的情况。23时08分,王某文取消打车软件订单。23时16分,王某文返回酒店前台,持周某及本人身份证,经前台电话联系征得周某同意后,办理了周某房间的房卡,于23时23分进入周某房间。在房间内,王某文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23时33分王某文网上购买避孕套。23时43分王某文离开周某房间,此时避孕套并未送达。7月28日0时,快递员将避孕套送至酒店前台(上午10时许,王某文返回酒店前台将该避孕套取走并丢弃)。

第三次:7月28日0时,王某文在酒店门口打车准备离开,接到身在杭州同事胡某鹏(女)微信视频电话告知,周某多次与其联系语焉不详,让王某文查看一下周某情况。王某文连接了视频通话于0时13分进入周某房间,向胡某鹏证实周某已入睡。0时21分,王某文离开周某房间。

第四次:王某文下楼后,因发现自己入住酒店(市中区大观园亚朵酒店)的公用雨伞遗忘在周某房间,于0时24分进入周某房间,0时26分取回雨伞后离开房间,打车返回酒店休息。

三、关于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强制猥亵犯罪的情况

8月4日,周某再次拨打110报警称:“7月27日晚上,我在济南市市中区中海环宇城渔家灯火饭店内与同事领导吃饭时,因醉酒被人猥亵。”市中区分局七贤派出所接警后当日受理,依法开展调查。8月10日,市中区分局依法将此案移交槐荫区分局进行并案侦查。

经查证,7月27日宴请期间,21时29分,周某因饮酒过多欲呕吐时,张某陪其一起走出包间。周某出包间后一路呕吐至饭店大厅吧台垃圾桶处。随后,返回包间途中张某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22时许,宴请结束。

7月28日7时14分,周某与张某联系,告知房间号码,张某从家中携带一盒未开封的避孕套,于7时59分到达槐荫区济南西站亚朵轻居酒店,敲门进入周某房间后,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9时35分,张某离开周某房间时,带走周某内裤一条,避孕套(未开封)遗留在房间内。

四、涉案相关情况调查

1.关于周某是否被迫出差

经查实,2021年4月,阿里巴巴集团某部与济南华联超市达成合作意向后,单位确定周某负责后续对接。7月15日双方网签,约定7月27日现场盖章签约。通过大量证人证言及调取阿里公司出差报备系统信息、相关电子数据等证据,未发现周某被迫出差情况。

2.关于周某是否被“灌酒”

经查实,7月27日下午双方签约结束后,王某文提议共同庆祝签约成功,周某预定了饭店并通知济南华联超市参加人员就餐的时间、地点。当晚,共8人就餐(6男2女), 1位女士未饮酒,1人饮用2瓶啤酒,王某文、张某、周某等6人饮用近5瓶白酒。经就餐人员、饭店服务人员证实,就餐期间无人强迫饮酒,周某饮用白酒约350毫升。

案发后,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开展立案调查,为确保调查权威、准确、专业,济南市公安局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案组,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山东省公安厅刑侦局督导并组织专家参与了案件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张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已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没有证据证明有强奸犯罪事实发生。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发布通报后,有不少网友提出疑问:如何界定强制猥亵罪和强奸罪?对此,“律师来了”邀请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何秀珍律师对案情及罪名进行解读:

强制猥亵罪与强奸罪有何区别?

1.在侵害对象上有区别: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原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罪名,取而代之以强制猥亵、侮辱罪。罪名的改变意味着,强行猥亵的侵害对象不只限定为女性,也包含男性;而强奸罪的侵害对象只限定为女性。

2.具体行为上有区别:强奸罪必须具有奸淫的目的,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行为作为主要判断标准,一些被害女性醉酒的强奸案中,如果醉酒程度较深导致无力反抗,实践中一般视为“违背妇女意志”。强制猥亵、侮辱罪则并无奸淫目的,通过除性交以外的有关下流、淫秽的行为获得兴奋与满足,或者通过相关下流、淫秽行为来寻找刺激等。

3.在量刑上有区别:强制猥亵、侮辱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五年以上处刑。

强奸罪,一般情况既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轮奸、奸淫幼女、奸淫多人或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下,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司法实践中,较难区分的是在实际并未发生性交行为的情况下,是构成强制猥亵的既遂还是强奸未遂,两者在一般情况下量刑差不多,实践中往往综合嫌疑人的供述(审查其主观动机)和客观行为加以综合判断。

本案如何定性?

本案的定性,警方通报系涉嫌强制猥亵罪。整个过程中是否可能存在强奸行为,济南警方情况通报表述为:“没有证据证明有强奸犯罪事实发生”。

通报中两个情节值得重点关注,在司法判断上会有重要关系:

1

根据警方通报,嫌疑人王某文当晚持周某及本人身份证,经前台电话联系征得周某同意后,办理了周某房间的房卡,并进入周某房间。假如周某向酒店前台表示的该同意行为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非酒后胡言),王某文是否违背周某意志,存疑。

另外,嫌疑人王某文当晚曾滞留被害女性房间,并在实施猥亵行为后有网购避孕套的行为,尽管避孕套在送到酒店前台后实际并未使用,但购买避孕套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可反映其主观动机。

2

根据警方通报,7月28日早上,周某主动与嫌疑人张某联系并告知房间号后,张某直接从家中携带一盒未开封的避孕套,直接抵达周某房间,并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约一个半小时后,张某离开,带走周某内裤一条,并在现场留下未开封的避孕套。

次日早上,正常情况下,周某即便醉酒也应该大致清醒,主动告知张某房间号,是基于何因,不得而知。故张某是否存在违背周某意志的情形,存疑。

张某既然携带避孕套而来,目的不言自明,其为何最终未使用避孕套,是意志以外原因导致的未遂还是最终中止了相关念头,旁观者不得而知。张某带走被害女性的内裤,是因为什么原因?侦查中有无调取该内裤?内裤上是否遗留相关生物痕迹?以上细节也不得而知。

另外,周某当晚的醉酒程度是否足以达到人事不省的程度,以及次日酒醒后的意识状态等,相信均在警方调查范围内,是否构罪、构成何罪,最终取决于警方取得的主客观证据。

最后,律师特别提醒:此类案件因为往往发生于私密场所,所以在调查取证上是存在一点难度的,这也导致很多被害人不得不忍气吞声。本案中,周某退房以后才报警,警方勘验时房间都被打扫整理过了,就很不可取。

无论是遭遇猥亵还是强奸,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处理,不要洗澡,不要破坏案发现场,并保留相关衣物,随时提供给侦查机关,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揭开真相。

来源:都市快报  作者:记者 林琳  编辑: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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