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厅原警务技术二级总监丁仁仁违纪违法案剖析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1-08-11 10:29   

浙江新闻客户端报道 2021年7月8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省公安厅原警务技术二级总监丁仁仁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丁仁仁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对丁仁仁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站在被告席上,丁仁仁悔恨交加、愧痛不已。

2020年7月,省纪委省监委对丁仁仁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丁仁仁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11月,经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以丁仁仁涉嫌受贿犯罪,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为房所缚

春风得意马蹄失

1979年,丁仁仁考上浙江省公安学校。毕业后,他很快得到了同事的认可和组织的器重,21岁便被任命为副科级侦查员,28岁提任正科长,30岁挂职地方公安局副局长。

2000年,丁仁仁任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副总队长,分管户籍、流动人口管理等工作;2002年,他又被提拔为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主任,兼任治安总队副总队长。“这时的我,本应好好珍惜组织给的机会。我却随着职务的升迁、权力的增长,不自觉飘飘然起来。”他在反思材料中说。

正是在这段时间,丁仁仁开始把目光投向一些高档房产,并对杭州某楼盘的一套住房“一见倾心”,但自身经济实力尚不允许。

此时,正值温州某新技术公司负责人刘某前来商谈暂住人口管理系统和新版暂住证的推广应用问题。看着眼前有求于自己的刘某,丁仁仁试探性地开了口,希望他能帮忙解决自己的购房首付款问题。

刘某不仅立即答应要求,还在丁仁仁感觉按揭贷款有压力时,主动提出要帮忙付清全部购房款100万元。这对当时年收入还不到10万元的丁仁仁来说,无异于一枚“重磅炸弹”,炸毁了他本就不坚固的廉洁防线。丁仁仁后来回忆,在购房款这件事情上,当时父母的一再劝阻也没能让他悬崖勒马。

有了一次性收受100万元的开端,丁仁仁此后彻底沦为金钱的“俘虏”。2014年至2015年,在帮助某互动控股有限公司违法经营行为获得从轻处理后,丁仁仁收受了该公司负责人傅某为其支付的排屋装修费185.1万元。2017年1月,他又收受了傅某为其支付的购房款154.39万元。

亦官亦商

任贪念肆意疯长

“贪婪让我的‘胃口’越来越大。”在忏悔书中,丁仁仁如是总结。

生活上,他追求着极致的高标准,却又不想自己花钱,总希望什么都能有人买单,有人送上。不知不觉间,丁仁仁成为一些不法商人重点围猎的对象。

2001年至2006年,在帮助刘某的公司承接下暂住证印制、暂住人口管理系统建设等业务后,丁仁仁先后8次收受刘某所送的巨额好处费,特别是在2004年收受的两笔,每笔高达50万元。

2005年至2014年,丁仁仁为陈某企业承接户口簿外壳印制业务、审批网吧信息网络安全许可证等相关事项提供帮助,陈某不仅一次性送给他40万元,后又假借网吧分红等名义送上现金95万元。

与不法商人沆瀣一气,丁仁仁大搞权钱交易。随着时间的推移,丁仁仁肆无忌惮地当起了“官场上的生意人”。

在大连某房地产项目投资100万元,投资入股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00万元,投资入股陈某的印业公司140万元……丁仁仁从这些“副业”中获利180余万元。

为了规避被组织发现的风险,这些股份都在丁仁仁的精心安排下,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持,或由其岳母代持,自己则在幕后操纵。

痛定思痛

自画像为“三种人”

留置期间,丁仁仁深刻反思,用糊涂人、江湖人、两面人“三种人”为自己画像。

忽视纪法学习,自食惨痛恶果。正如丁仁仁所说,自己对纪法知识的学习越来越少,执法考试马马虎虎应付,对党规党纪的学习流于形式,更谈不上入脑入心。

多年来,丁仁仁心甘情愿被一些不法商人围猎,整日与他们称兄道弟,满身“江湖气”。

2013年6月,刘某的表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受刘某请托,丁仁仁为其疏通关系,想方设法帮助刘某的表弟办理取保候审。

台上,丁仁仁积极扮演着总队长或政委的政治角色;但在台下,他对手中的权力照样任性,钱财照样收取。

2019年4月4日,省纪委对丁仁仁进行函询。表面上镇定自若的他,很快出具了一份虚假说明,背地里却着手逐一订立“攻守同盟”。

在被组织函询后长达11个月的时间里,丁仁仁绞尽脑汁先后与多人多次统一口径,意图掩盖自己违纪违法的勾当。他将受贿款说成借款、投资分红款、房屋装修费尾款,将收受的红木家具及部分钱款予以退还并串供,伪造房屋装修尾款欠条……

“以利相交,利尽则散;以势相交,势败则倾;以权相交,权失则弃。”在铁的事实和证据面前,丁仁仁终于明白了这些道理,却为时已晚。


来源:浙江新闻客户端  作者:  编辑: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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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8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省公安厅原警务技术二级总监丁仁仁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丁仁仁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对丁仁仁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站在被告席上,丁仁仁悔恨交加、愧痛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