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维持原判 这份打印遗嘱能够有效分配财产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1-07-29 09:23   

杭州日报讯 5年前,83岁的郑老太得了一场大病,病愈后,她开始担忧自己的养老问题。于是,郑老太找了律师留下一份打印遗嘱,对自己名下的财产进行了分配。2019年,郑老太去世,养子丁先生(化名)与郑老太的弟弟却对这份遗嘱是否有效而产生争执,甚至闹到法庭上。

今年3月,西湖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郑老太所立遗嘱合法有效,丁先生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据悉,本案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实施后,浙江法院适用《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新规定而判决的首例案件。

养子不孝顺,老太订下遗嘱分财产

郑老太和丈夫结婚后并未生育子女,而是领养了一个男孩小丁。数年前,丈夫去世,没有留下遗嘱,遗产也一直未被继承分割。

2016年,郑老太得了一场大病,病愈后,她开始担忧自己的养老问题。原来,多年来,郑老太一直独居生活,养子丁先生鲜少上门照顾,思前想后,郑老太决定通过立遗嘱来保障养老。

同年6月,律师根据郑老太的意见形成了遗嘱初稿。几日后,在护工和妹妹的陪伴下,郑老太拿着打印好的最终版遗嘱去了律所。

遗嘱中这样写道:“根据以往的经历和丁先生的实际情况,我决定全权委托弟弟和妹妹来照顾安排我的生活起居,直到我去世。”同时,郑老太也对财产做了分配:她和丈夫名下共有两套房产,其中一套早已给了养子,养子自行处置卖了此房。现在她还有一套和丈夫共同拥有的房子,属于丈夫的那一半产权份额,自己与养子可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各继承一半。而对于属于她的产权份额,她决定将一半留给养子,一半留给自己养老用,存款、股票、工资均留作养老。

郑老太表示,若存款、股票、工资等不够用,可变卖属于她的那部分房子,如还不够,就由弟弟负责解决;如有结余,她离世后留作养老的房产份额就归弟弟所有。

之后,郑老太的生活起居便一直由弟弟老郑负责。直至2019年郑老太去世,其后事也是由老郑一手操办。

庭审争议焦点:打印遗嘱是否有效?

法庭上,老郑直言,姐姐留下的遗嘱合法有效,他可以按照遗嘱继承姐姐留给他的房产份额。但丁先生认为,这份打印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案涉遗嘱是由郑老太自行将打印好的遗嘱带至律所,而非由代书人亲手书写和打印,因此是无效的,应该按法定继承办理母亲的遗产,即由他继承房产的全部份额。

打印遗嘱和代书遗嘱有何区别?

原来,由于此前的继承法颁布年代较早,录像、打印等技术手段在当时尚未得到普及,继承法中明确规定有效的遗嘱形式仅5种,分别为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及口头遗嘱,并未就打印遗嘱作出单独的规定。而今年实施的《民法典》废止了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新增了打印遗嘱及以录像形式设立的遗嘱,其中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遗嘱系根据郑老太的要求打印而成,在遗嘱订立时,有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全程在场,同步见证了律师向郑老太宣读遗嘱以及郑老太确认并签署遗嘱的全过程。该打印遗嘱全文仅一页,内容完整,郑老太、律师以及两名见证人均签字捺印,落款处注明日期,并有郑老太当日手持该份遗嘱的照片予以佐证,因此依法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3月8日,西湖法院一审判决,郑老太所立遗嘱合法有效,涉案房产由郑老先生和丁先生根据遗嘱继承相应的份额。后丁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二审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通讯员 西法 记者 王艳颖  编辑: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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