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前将房屋留给前妻子女 与房东再婚的保姆被要求搬离 法院判决:不用搬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1-07-20 08:56   

都市快报报道 16年前,韩梅(化名)来到宁波张先生家当保姆。

当时,韩梅50岁,张先生63岁,他的前妻已经去世十年了。

9年后,两人登记结婚,以夫妻身份继续共同生活在这个家里。但好景不长,2019年8月,张先生便去世了。

而就在去世的当天上午,张先生在医院当着众人的面立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及绝大部分存款指定由前妻的两个子女继承。

而这套房屋,正是韩梅此前一直与张先生共同居住的家。

张先生去世后,他的子女与韩梅商量,希望她配合履行遗嘱,搬离并腾空房屋。在遭到拒绝后,将她起诉至宁波江北法院,请求判决限期搬离。

“我已经在这住了十几年,也没有其他收入,能住哪里去?”韩梅说,自己悉心照顾了丈夫十几年,一直住在这套房子里,如今年近七十,无处可去。

虽然她与前夫也育有一子,但她表示,儿子在外地打工,并无房产,也无法投靠。

“房子已经属于我们的了,你凭什么在里面居住?”而张家子女们坚持认为房子的所有权归他们,韩梅应该尽快搬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所立遗嘱有效,其名下房屋也是其婚前财产。不过,韩梅虽然没有房屋的所有权,但是自从与他结婚之后作为配偶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屋内。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又无其他居所的情况下,因婚姻关系产生的居住权益并不因夫妻一方去世而消灭。

两子女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系继受取得,非原始取得,故对韩梅享有居住权益的现状应予尊重,他们对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韩梅的合法权益。两子女在父亲去世后,即要求韩老太搬离,也不符合公序良俗。

近日,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韩梅仍可在这一房屋内居住。

另外,韩梅可分得与张先生结婚后的共同财产等20余万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对于“居住权”作了明确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房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根据民法典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本案中,法定的居住权并不成立,但韩梅年事已高,没有收入来源,没有其他房屋,一旦搬离现有居所将流离失所。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建立和谐友善的社会,让所有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安,要求对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利益进行一定程度的倾斜保护,这也符合民法典公序良俗的原则。这一判决从保护老年人的权益及人文关怀出发,追寻韩梅居住权利的来源,最终对其居住利益进行了合理保护。


来源:都市快报  作者:记者 郭婧 通讯员 凌宇磊  编辑: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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