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男孩5天打赏主播10万元,能退吗?听听法官怎么说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1-06-23 18:47   

杭州日报讯   小蒋(化名)今年11岁,平时一直与外婆共同生活。去年疫情期间,小蒋在家上网课,期间,他偷偷使用外婆的手机号注册了某游戏直播解说平台的账号,并在外婆不知情的情况下,五天之内先后向某科技公司(该平台的运营方)转账充值40次,用于购买平台虚拟币。

期间,小蒋还频频打赏平台主播,单次转账金额多为1000元或5000元,转账总金额10万余元。而这些钱,都是通过小蒋外婆的微信支付的。

之后,小蒋母亲发现了上述行为,便以小蒋名义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返还小蒋转账充值的钱款。

10岁未成年人打赏主播“巨款”,能找平台退款吗?6月23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判决被告某科技公司返还原告部分充值款项。

法官认为,无论从平台的性质、案涉用户昵称的特征、打赏情况,还是小蒋外婆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等事实来看,案涉账号由小蒋注册,并由小蒋使用其外婆微信向平台转账购买虚拟币具有高度盖然性,故可以认定与某科技公司实际发生网络服务合同的相对方为小蒋。

而小蒋向某科技公司转账充值时仅10周岁,从转账充值的频率、金额来看,小蒋的转账行为明显超出了该年龄段未成年人智力所能理解的范围。小蒋的外婆对其转账行为并不知情,其母亲蒋某也明确拒绝追认,小蒋的转账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

某科技公司作为平台运营者,未采取相应技术手段防范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游戏直播,存在过错。不过,法官认为,本案中小蒋的母亲长期与小蒋分离,并且将小蒋外婆的微信及银行支付密码等重要信息大意告知小蒋,对小蒋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直播打赏”是近年来互联网行业兴起的新业态。关于“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我国法律目前并未进行明确的规定。

根据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一般而言,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的上述付款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的上述行为如果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则该行为无效。

那么,如果未成年人的充值、打赏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是否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全部返还充值的款项?“这也不能一概而论,要视情况而定。”法官解释说,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言,要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否对未成年人尽到了监护职责,未成年人是否是在脱离监护的情况下实施的上述付款行为。就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而言,要看是否结合其平台性质对用户的年龄限制进行明确约定和提醒,并切实采取充分的技术措施避免未成年人在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和陪伴的情况下,沉迷于网络直播甚至大额转账。同时,还要考虑未成年人家庭经济状况、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主播之间的关系等因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通讯员 杭互法 记者 王艳颖  编辑:张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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