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乘同事去团建 不慎车祸如何赔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1-05-11 15:19   

富阳日报讯 生活中,让亲朋好友搭乘“顺风车”是常有的事,但是如果在搭便车的过程中,意外遭遇交通事故,司机要不要担责呢?

近日,富阳法院综合审判庭审结了一起搭乘同事出了车祸引发的案件。

团建出游搭便车发生事故引纠纷

某公司为了奖励表现优秀的员工,组织他们去团建,划拨了团建资金到部门。部门组长洪某策划好了活动,召集部门同事一起前往郊外团建。洪某自驾前往,部门同事盛某、周某自然地搭乘了洪某的私家车。

天有不测风云,路途中,洪某的私家车与大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洪某、盛某、周某均不同程度受伤。

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洪某与大货车司机负事故同等责任,盛某、周某无责。

随之,洪某与盛某、周某之间友谊的小船也翻了。盛某、周某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洪某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营养费及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5万余元。

“每次团建活动,我都是无偿让同事搭乘自己的车辆,平时我跟盛某、周某也都是很好的朋友,现在出了交通事故却要我巨额赔偿。事故是意外发生的,难道我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吗?”洪某大呼冤枉,他认为自己应公司领导的指派,在无偿的情况下搭载盛某与周某,属于好意搭乘,事故发生纯属意外。且他在事故发生后也积极垫付了医疗费,应减轻赔偿责任。

洪某构成好意同乘

可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盛某首先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洪某允许盛某、周某无偿搭乘自己驾驶的私车,应认定为好意搭乘,好意搭乘是一种善意施惠行为。考虑到好意搭乘这一情义行为,可以酌情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同时基于供乘者的“好意”及“无偿性”,可与搭乘人的精神损害相互抵消,驾驶者无需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故法院采信洪某抗辩的应减轻其赔偿责任及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意见。最后法院根据侵权责任及结合好意搭乘等情形,判决洪某承担40%责任,盛某承担10%责任(其余50%由货车司机承担),双方均未上诉。

该案判决后,周某也随之对洪某提起诉讼,因为有前一案的裁判结果在先,双方对法院查明的事实和作出的认定均认可,争议的焦点在于洪某如何能更好地履行赔偿义务,化解纠纷。经承办法官再三与当事人沟通和释理,最终周某与洪某达成庭外调解,周某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

民法典明确了“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则

好意同乘,又称搭便车,是指搭乘人经机动车的相关权利人同意而无偿搭乘的行为。搭乘人所搭乘的机动车是非营运车辆,乘客的目的地与机动车行驶的目的地仅仅是巧合或者顺路。我们认为,好意同乘是机动车相关权利人基于情谊而给搭车人施以帮助,如果让机动车的相关权利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未免有失公允,不利于助人为乐风尚的形成。

法院虽充分认同洪某积极热情的工作生活态度,但这并不就意味着洪某可以豁免其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也绝不意味着搭乘人自愿承担乘车的风险。2021年新颁布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而本次事故确实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洪某的疏忽大意造成的,他也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在此呼吁大家,我们赞同人们的善意,但不能因为善意就忽视自己应尽的义务,善意也不应该成为推卸责任的护身符。

来源:富阳日报  作者:记者 何芳芳 通讯员 董露萍  编辑:郑海云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