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买卡是为实施犯罪,他还是甘为所用 获利2500元,男子被提起公诉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1-05-11 07:04   

杭州日报讯 “兄弟,在家忙什么呢?”大约2年前,男子施某某收到了初中同学雷某某发来的消息,“我这里有个能发财的项目。”

雷某某的项目倒是真不复杂,只要施某某办几张银行卡,再把卡卖给他就行。买卖银行卡可能涉嫌犯罪,施某某在新闻里看过,然而,雷某某只用一句话就打消了他的疑虑:“新卡里又没钱,你不会有损失的,还能赚到钱,放心。”于是,施某某答应了。

几天后,雷某某开车载着包括施某某在内的4人来到外省某市。按照雷某某的要求,施某某等人先各自办了3张手机卡,随后前往3家银行办理了银行卡。办卡过程中,雷某某一直在车上远程指挥,要求施某某等人将新卡绑定新手机号,并将银行卡设置统一密码。办卡时,银行工作人员反复提醒施某某等人,不得将银行卡出售、出租或出借给他人,以免涉及法律风险。然而,雷某某向施某某等人打包票,“没影响的”。

一段时间后,雷某某再次联系施某某。尝到甜头的施某某拿着雷某某提供的高铁票,又去省外办理了一张手机卡和一张银行卡,交给了雷某某。

2020年3月,雷某某给施某某发消息,让他将之前办理的银行卡全部注销后再重新办,并承诺会按新卡的价格回收。施某某到银行后被工作人员告知,之前的银行卡因涉及违法犯罪,已被冻结,不能注销。这下,施某某确信自己的银行卡是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但面对轻松到手的金钱,施某某决定办理新银行卡,并将自己的第三方支付账户出售给了雷某某。

2020年12月,警方在办理多起电信网络诈骗案时,发现多笔涉案资金流向了同一个账户,账户的开户信息显示,持卡人正是施某某。12月4日,施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抓获归案。

“我很后悔,我知道他们买我的卡是用来犯罪的,但还是做了……”面对办案人员的讯问,施某某情绪有些激动,“我就是在自欺欺人,自我麻痹……”经查,施某某出售的银行卡内异常进账金额共计500万余元,已查明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9起,涉案总金额90万余元,而施某某靠出售银行卡仅获利2500元。

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施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于日前将施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贪图蝇头小利是此类犯罪嫌疑人的共性特征

近年来,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已办理多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是出售自己银行卡、第三方支付账户,或是出售以自己身份注册公司后办理的对公账户,或是利用自己的账户进行收钱转钱等。

“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存在一些共性特征。”检察官分析,在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大多是明知出售银行卡或其他账户可能涉及违法犯罪,但仍抱有侥幸心理,存在自我安慰、自欺欺人的现象。此外,因为来钱快,犯罪嫌疑人很可能陷入“无法自拔”的境地,动员身边人出售相关账户,将自己的亲朋好友拉下水。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这些买卖银行卡的信息大部分会发布在所谓的‘兼职群’或‘网赚群’中,吸引年轻人上当。”检察官提醒,“出售电话卡、银行卡实际上是为上游电信网络诈骗、赌博等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这给相关部门打击上游犯罪带来了困难。为此,国家部署开展了‘断卡’行动,斩断利益链条。广大市民不要为了贪图蝇头小利,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法条链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通讯员 西检 记者 王艳颖  编辑:陈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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